【司想評論】買到的餐券不能用,還要被警察請去喝茶?

  • 2019-01-1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在去年7月間買了王朝大酒店的餐券,雖然不是直接跟王朝大酒店購買,但當初購買時曾經上網查詢餐券序號,確認過是有效的餐券且尚未使用後才購買,但後來該民眾到飯店要使用餐券時,卻遭飯店告知這些餐券是偽卡盜刷的不能使用,飯店還報警讓該民眾直接被警察請到警局「協助說明」。餐券明明是真的,為什麼王朝大酒店可以拒絕讓民眾使用呢?王朝大酒店這樣的處理方式合理嗎?一起來分析看看吧!

餐券有什麼特別規定嗎?

由於餐券屬於預付型產品,也就是消費者已經先付了錢,但在之後使用餐券時才會得到餐券的餐點和服務,不像一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因此很有可能發生消費者付了錢後,店家捲款潛逃或因為營運不善倒閉等等造成消費者蒙受損失,有鑑於此,衛生福利部另外公告了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規定),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系爭規定第壹點第二項中明文規定禮券應該受到履約保障,且第貳點規定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等等,都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在向店家兌換禮券時可以得到商品或服務,維護交易安全。此外民法第721條第1項也規定「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也就是在本次討論的案例中,因為該民眾並不知道餐券是被盜刷才取得的,所以王朝大酒店不能單方面拒絕民眾兌現餐券,另外再依民法第951條規定之法理,王朝大酒店也不能向民眾請求返還餐券。

餐券創造龐大資金,需要更多機制預防風險

雖然系爭規定要求禮券一定要經過履保,但履保的期間最低只有一年,在商家大幅低價促銷的時候,許多消費者可能會選擇先把禮券買起來放,真的要使用的時候可能都已經超過履保期間,這時候禮券沒辦法獲得兌現的風險就會完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發行禮券的商家來說,在履保期間經過之後,銀行履保帳戶裡剩餘的資金就可以直接轉給商家,此時這些未兌領的禮券可以說是無息獲得的資金,禮券發行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店家獲得的數額更是可觀,這時候不像保險業的準備金、生前契約的強制信託規定,禮券的保障只剩下商家的誠信。

各行各業大規模促銷後惡意歇業的事件層出不窮,為了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禮券,造成廣大消費者受害,呼籲有關單位進一步研議是否制定相關規定,以防患於未然。

回到本報導所提到王朝大酒店,不僅片面以遭盜刷為由註銷顧客的餐券,還要顧客去跟警察說明,這種行徑就是將自己經營風險轉嫁到無辜的消費者身上,實在該受到非議。還有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警察要求前往警局配合說明,只要沒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事由,那就直接拒絕即可,不需要勉強自己前往警局,因為我們是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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