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非洲豬瘟】散布不實疫情言論 小心被重罰

  • 2019-01-0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行政院農委會

 

2019.12.03更新: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新增2條、修正23條、刪除1條。新增部分為第10-2條及第38-3條。


但如本篇文章內容所示,其實先前就將禁止散布謠言規範於同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本次僅是特別將此行為獨立出來。而第43條本次也有修正:

2018年底,一隻死豬漂到金門金沙鎮同浦,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基因片段與中國大陸分離病毒株相似度達100%。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漂流死豬周邊半徑5公里10個豬場(3公里內1場,3-5公里9場)豬隻採樣(共200支豬血清),確認附近的養豬場的豬非洲豬瘟均為陰性。

但政府仍然不敢輕忽非洲豬瘟疫情,在2019年1月4日發布行政命令,在2019年01月16日前,金門生產之任何豬肉產品禁止攜入台灣本島及金門以外之各離島,違者可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但面對政府如此嚴謹的態度,許多流言四起,質疑漂流死豬照片、蔡政府的陰謀論等等。面對這樣混淆視聽,農委會特別發布新聞稿,嚴正駁斥該不實訊息,並強烈譴責散佈不實訊息的網友,並表示會依法提告。

究竟這樣造謠、散布不實謠言會觸犯什麼法律呢?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

攜帶肉品入境,會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從2018年12月14日起,若從非洲豬瘟疫區攜帶豬肉類等產品入境,第1次罰5萬元,第2次罰50萬元,第3次以上罰100萬元。而散布不實謠言,可能會構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1項3款「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網友會問,不是造謠者只是轉貼,也會觸法嗎?由於轉貼就是散布行為,網友轉貼這類會引起大眾誤會的消息,的確仍可能會構成散布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所以在網路上的言行舉止務必非常謹慎,切勿一時不察而觸法。

這樣的造謠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雖然因為,這條規定因為標準不明確,導致在操作上頗為困難,內政部已經公布的草案,將會把這一款規定刪除,並增訂第63-1條專門規範散佈假訊息的行為。(新草案可參考:【3修正法案】假訊息,政府怎麼管?)

但依據目前現行法下,這樣散布政府自導自演,非洲豬瘟疫情根本沒這麼嚴重的消息,是否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則需要進一步討論。依據最近法院針對關西機場一案的見解,要構成影響公共安寧,必須證明有任何當時在台灣的人因為這樣的消息而生畏懼或恐慌的負面心理,散布海漂豬沒有非洲豬瘟,雖然可能會降低大家對於非洲豬瘟事件的敏感度,但可能尚未達到讓民眾產生畏懼或恐慌的負面心理的程度。

只是目前台灣面臨的不僅僅是非洲豬瘟的問題,中國對於台灣的干預也越來越明顯,在這樣四面楚歌、危機四伏的,台灣人民應該更加珍惜的來不易的自由民主,一同抵禦外敵的侵擾,就如同農委會新聞稿中所述「民主的言論自由非常珍貴,但也不應恣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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