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Gino脖子事件】共同創作者的著作權問題

  • 2019-01-0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達人秀

近期,網路影音創作團體Gino脖子的拆夥事件鬧得沸沸揚揚。Gino表示,他和華仔在拆夥之前就已經沒有辦法登入youtube帳號。同時,Gino也表示,兩人無法從影片收益中拿到錢,因為頻道收入都進了他們創立的「赤子創意」公司,而脖子就是公司負責人。而脖子則拍片回應指影片過分誇大。

前提建立:著作人youtube頻道沒有著作權,有的是裡面的影片!

在討論之前,我們一定要建立的觀念是,youtube頻道本身並不是一個著作,而「頻道內的影片」才是著作權法上的著作。所以下面我們討論著作權的問題時,我們並不是「頻道本身」,而是討論「頻道裡面的影片」。至於youtube頻道的使用權問題,則不再本文的討論之列。

共同創作影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屬誰?

如果今天有兩個或以上的人決定一起創作影片或其他創作的話,這樣的話著作權會屬於誰呢?這邊涉及到著作權法第8條的「共同著作」,而這次案件中Gino脖子這個團體是由許多人共同完成影片作品,且每個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所以應該屬於「共同著作」。

而我們常聽到的著作權,其實分成「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在討論一群人一起創作的場合,我們必須把它分開來討論。

最基礎的狀況,以這次的事件為例,假設Gino、脖子、華仔3人共同製作了一部影片,則這部影片的「著作人」就會是他們3個人,「著作人格權」就由3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也會是3人共有的狀況。

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在他們還沒有創立公司之前的影片,如果是由當時全體的成員共同發想製作的話,則當時的成員就會是這些影片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共有人。

而共同著作人對於著作的權限要怎麼行使呢?依據著作權法第19條的規定,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部分必須由著作人全體同意才能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的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的規定,也必須要全體共有人一起行使。

成立公司以後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又由誰取得呢?

有趣的是,本次事件中他們共同成立了「赤子公司」,並由赤子公司負責影片相關的業務,這可能會因為他們與赤子公司的合作模式不同,出現不同的權利變化。

第一種狀況是:Gino脖子的所有成員,都受僱於赤子公司,且製作影片就是他們在赤子公司裡的業務的話,此時Gino脖子成員的作品就屬於「職務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的規定,會由赤子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而Gino脖子的所有參與成員成為著作人格權的共有人。(註1)

但如果是第二種狀況:赤子公司僅僅只是負責影片的「行銷」,也就是說Gino脖子的成員不隸屬於赤子公司、也不是赤子公司委任他們製作影片的話,則此時Gino脖子成員製作的影片就不會被認為是職務著作,則會回歸到一開始由所有參與成員共同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狀態。

本次事件的觀察重點:時間點的劃分和是不是職務著作很重要!

究竟這次的事件未來有哪些可以觀察的重點呢?法操在此幫大家整理了幾個點:

一、Gino脖子等人於赤子公司成立前的影片部分:由於當時的影片是由全體同意以「Gino脖子」的名義放上線,因此擅自更改頻道的名稱,可能會導致其他共有著作人格權之人的「姓名表示權」受侵害(註2),這可能會是未來法律戰中的重要問題。

二、Gino脖子的影片在赤子公司成立以後的權利歸屬,究竟是「職務著作」還是「非職務著作」?如果是「職務著作」,那赤子公司與Gino脖子的成員間,究竟有沒有以赤子公司為著作人而取得著作人格權的特約?如果有特約,那成員對公司成立後的影片可能就沒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三、關於Gino脖子頻道的所有權問題,究竟是所有成員共有呢?還是在赤子公司成立以後移轉給赤子公司呢?這可能會影響到共有人中之一人排除他共有人使用的侵權問題。此外,「youtube頻道」是不是民法物權的標的之一可能也是未來法律戰的重點,究竟他們是取得「所有權」、還是只是「使用權」,可能需要法院判決加以認定。但無論如何,關於頻道的使用都與著作權法無涉,因為頻道本身不是著作

究竟這次事件會以怎樣的形式落幕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註1

關於職務著作的問題,可以參考《工作上完成的著作是我的嗎?–什麼是「職務著作」?》一文。

註2

關於著作人格權,可以參考《【中捷試題爭議】怎樣的考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中的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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