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驅趕鸚鵡變失火?】誰要舉證被告有罪?
根據新聞報導,有女子於離婚後1個月持打火機到前夫家點火燒燬房屋,並以手機傳訊「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等語。該女子於法院審判中稱,前夫的鸚鵡從以前就很討厭她,由於進屋後被鸚鵡襲擊,所以拿出身上的打火機點火驅趕,不慎引燃衣櫥內的衣物造成大火。法院最後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女子有放火的故意,依失火罪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法院為什麼認為無法證明
在本次案件判決書中,法院舉出了幾點說明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放火的故意:
- 被告對於案件發生經過,從警詢、檢察官訊問到法院審理期間都一樣,而且當時現場除了被告以外沒有其他證人目睹被告的行為究竟是故意放火還是過失失火,因此沒有辦法任意推測被告的行為是哪一種。
- 檢察官雖然提出火災發生時,被告曾以手機傳遞「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等訊息給前夫,並據以認定被告是故意放火。
但是從「你家失火」的文字來看,並不是故意「放火」;「跟我一起燒死」雖有自殺之意思,但沒有辦法確定是在事前就已經想自殺而放火、還是失火後才想自殺,因此並沒有辦法直接說明被告是故意放火燒房子。 - 檢察官提出身為告訴人兼證人的張男曾聽到被告在現場打電話給其他人說:「火是我放的,趕快叫警察。」的筆錄,但是這段筆錄是新竹市消防局做成的,訪談人是消防局的科長及隊員,二人都沒有司法警察之身份,因此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此外,張男一開始是說不記得被告有說過,直到檢察官提醒才說想起來有這段對話、加上張男於現場距離被告6至7公尺是否有聽到也是個問題;同時張男在作證時也說:「將心比心,放火的人不可能拿滅火器再去救火,我不會先入為主,我沒有現場看到,不會判斷任何事情」也無法但從這樣的對話說是否有故意。
而同時,法官傳訊與被告通訊的對象,他則表示並沒有聽到被告說出這樣的話。 - 檢察官提出的火災鑑定報告沒有辦法排除房子失火的可能性;鑑定報告所根據的內容,與證人證稱的現場狀況不符等等,因此無法認定一定是故意放火。
綜合上面的原因,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是故意縱火,因此只能以失火罪論處。
檢察官應該要具體舉證證明
事實上,本次做出判決的法官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恐龍,反而十分遵守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原則上來說,如果要判定一個人有罪,檢察官必需負擔實質的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的舉證沒有辦法讓法官百分之百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就不能判被告有罪;同時檢察官、法官也不能夠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應該要舉證證明自己無罪,這樣與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不符。
「世界上沒有真正的正義,只有程序正義。」當國家想要處罰一個人的時候,就必須要負起證明他有罪的責任。這樣的責任不能假他人之手、更不能要求被告自己證明自己無罪。如果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只要簡單丟出幾個證據、其他都讓被告自己舉反證證明自己無罪的話,那我們為什麼還需要檢察官呢?值得我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