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台灣過去曾經有「選舉」無效的前例嗎?
每次大選後,幾乎都可以看到有候選人提出「選舉」無效訴訟,但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候選人而成功勝訴的其實非常少。歷史上最受矚目的大概就是1992年黃信介立委。時任民進黨黨主席的黃信介,代表民進黨出征,想要在沒有任何民進黨民意代表的花蓮,贏下一席之地,卻因此發現了國民黨候選人作票事件,也就是1992年震驚全台的花蓮立委選舉集體作票事件。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
台灣第一屆與第二屆立法委選舉,共間隔了44年,從1948年的第一屆立委選舉,經過六次增額選舉,到了1992年才進行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是台灣首次立法委員全面改選,這也是民進黨得票率則首次超過三成,也是第一次中國國民黨有候選人因為作票遭判刑入獄。
當時花蓮有8位候選人角逐2席立委,黃信介與國民黨謝深山受到看好。但選舉結果,黃信介卻以62票之差,輸給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時任花蓮市長的魏木村。開票結束後,黃信介陸續接到「作票」的線索,於是在當天晚上決定到花蓮地檢署、縣選委會抗議要求驗票。經過多次的溝通後,只驗了花蓮市的54個投開票所。
驗票結果發現,54處投開票所其中的12個投開票所一共多出736張「幽靈選票」,經過檢方調查發現,有多位選務人員趁著其他監票人員不注意時,將預藏的選票投入票匭。經過5年審理,魏木村和他的弟弟魏東河經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分別判處1年及2年10月有期徒刑,並在1998年09月22日發監執行。
當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現行法規有些不同,多了但書的規定。在現行法規下,若選舉無效,則不論是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皆須重行投票。當時則多了「顯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個要件」。故當時的花蓮立委選舉並未重選,而是直接宣布黃信介當選。
107年5月9日 第119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 |
81年11月6日 第102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 |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并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 |
台灣歷史上有那些影響投票結果的方法呢?
台灣民主發展從1987年宣布解嚴,1991年國民大會全面改選,1992年立法院全面改選,1996年首次總統直選到2001年首次實現政黨輪替。台灣的民主已經越來越茁壯,雖然在選舉結束後,我們還是可以看到「疑涉賄選 他選前被通緝、當選夜被收押」這樣的新聞標題。但直接選票上、投開票所內做手腳的事已經越來越少了!
2013年馬來西亞大選,傳出有關燈作票的情形。當時媒體是以這樣的標題進行報導「馬來西亞大選關燈做票?網友:國民黨潮流領先60年」。究竟在過去台灣剛剛開始民主時,有哪些做票手段呢?
手電筒是監票必備工具
1957年省轄市時代的臺北市長選舉在開票過程中出現多次「停電」情況。當時由國民黨力挺的黃啟瑞當選。但經過驗票後發現,有8千多張廢票,幾乎都是黨外人士高玉樹。但廢票的數量,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當時兩人相差5萬票)。高玉樹在1964年捲土重來,投票當日除了有計票器故障外,也同樣有停電的事件。但這次高玉樹陣營有備而來,拿出提前準備的手電筒監票。
選務人員手指頭是關鍵
1975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增額選舉,宜蘭縣候選人黨外人士郭雨新落選,當時郭雨新出現5萬多張廢票,國民黨的林榮三卻幾乎都是有效票。被懷疑是開票人員在開票時將手指抹上印泥,塗抹在圈選處。當時有提起選舉無效的訴訟,但法院不願重新驗票,故郭雨新敗訴。
另外在1957年的高雄縣長選舉中,也出現過黨外人士余登發,提出選舉無效訴訟,告發40多個投票所工作人員舞弊,選務人員用自己五根不同的手指代替簽名,冒領沒有參加選民投票的選票。結果只有2投票所人員經指紋鑑定遭判刑,其餘獲不起訴處分。此案也因法院認定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敗訴。
有選舉權能夠投票,是台灣民主的展現。而2018年的台北市長選舉,原本決定不驗票的丁守中候選人。國民黨表示願意提供一半驗票擔保金,隨後丁守中陣營召開記者會,再次改變策略,決定請法院驗票。根據丁守中委任律師在記者會中表示,又再次決定驗票,是因為收集到許多民眾提出的事證,有效票變廢票、有人要去投卻發現票已經被領等等。至於之後要提起當選無效抑或是選舉無效,還需等驗票結果出來再決定。並表示不會接受國民黨資金挹注。
接受乾淨的失敗,不容許骯髒的贏
的確,如同丁守中在記者會中表示:「絕對接受乾淨的失敗,但絕不容許骯髒的贏」,這是過去黨外人士的口號,也是民主精神的展現。呼籲全台各選區,把握時效,若出現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不公義事證,可以在12月1日前(含當日)向檢察官舉發,各候選人和檢察官也可以在12月9日前(含當日)向法院提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