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丁守中提選舉無效,只會影響台北市長選舉嗎?

  • 2018-11-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中央社(中央社記者郭日曉攝)

2018年底的9合一選舉,已於11月25日凌晨開票完畢,但此場選戰似乎沒有在開完票後就結束。最受矚目的台北市長選戰,兩強拉距直到開票的最後一刻才真正確定。台北市長柯文哲以3254票之差,險勝對手丁守中。

根據媒體報導,在開票結束後,丁守中原本打算同時提起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因為丁守中不滿開票長達近10小時,甚至出現邊開票邊投票狀況,但在經過思考認為驗票曠日廢時,決定撤回重新驗票聲請,只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究竟「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有什麼不同呢?選舉無效會有什麼效果呢?「選舉」無效,是全部選舉都無效,還是只有台北市市長選舉無效呢?

「選舉」無效 vs.「當選」無效 vs. 「公投」無效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及公民投票法規定,選舉、當選、公投無效有以下區別:

  選舉無效 當選無效 公投無效
原告 檢察官、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
被告 各該選舉委員會 當選人 各該選舉委員會
理由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1.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2.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3. 違反選罷法§97、§99I、§101I、§102I(1)、刑法§146I、II。
  1. 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違法,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2. 對於提案領銜人、有公民投票權人或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公民投票之宣傳、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3. 有違反公投法§36條、§37、刑法§146I、II規定之情事,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時間 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 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
效果 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其違法屬選舉者,局部之選舉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其違法屬公民投票之局部者,局部之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結果者,不在此限。
備註 選舉人、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7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一邊「開票」一邊「投票」違反規定嗎?會影響選舉結果嗎?

本次由於有10大公投議案與地方公職人員大選一同進行,所以有來不及投票的情形。中選會於投票當日發布新聞稿,通知選舉人及投票權人,只要在選舉及公投投票截止時間前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的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但其實在中選會早在公投選舉公報中「投票時間、方式及投票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項第三點中就有公告「投票權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丁守中委任律師在記者會中提到,當天雖然提出只要4點前到投票所排隊的人,就可以把票投完。但當天狀況混亂,其實並無法有效區分部分人究竟是不是在家看到開票結果不如預期,才趕快至投票所投票。認為這樣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依據選罷法第57條第4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所以依法投票所需在投票完畢後,才改為開票所,這是開票應該在投票完畢後的法條依據。但依據選罷法第118條規定,選舉無效必須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為前提。而其實選罷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開票必須在所有投票完成後。在其他投票所尚未完成投票前,就有其他開票所已經開始開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似乎還有待法院進一步解釋。

丁守中提選舉無效,只有台北市長選舉無效嗎?

丁守中提告對象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如果今天法院真的認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有違法,是否會及於整個台北市的所有選舉呢?答案是不會的,因為今天這個訴訟是丁守中提,所以他針對的就是台北市長的選舉,並不會擴張到其他未聲請的議員們。當然如果今天也有議員候選人認為他們的選區,也有發生違法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情形,也可以向法院提告。

就如同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的新聞稿中所提及「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下午4時前已達投票所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故全國都發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之情形,所以臺北市並非特例。」以丁守中案出發,各位候選人都可以在15日內比照辦理喔!如果你是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看到選區的不公不義,也可以在7日內向檢察官舉發喔!若真的有不公義的情形,檢察官也應該進行調查向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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