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論搜救工作的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 2018-11-20
  • 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圖取自:網路
 

台灣地形富有特色,既有高山、也有河海,也因此無論是登山或水上活動,在台灣都相當盛行。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在自然環境中總是難免發生意外、事故,在這種情況下,搜救、救援的工作就顯得特別重要。搜救者秉持專業和經驗,將陷入困難的民眾從危險當中拯救出來,是維護人們生命安全最重要的一環。

遺憾的是,自然環境畢竟非人力所能掌控,緊急狀況下,也沒有人可以保證萬無一失,並不是每次發動搜救行動都會成功。當人命傷亡不幸發生時,搜救者是否有過失,就成了究責很大的困難之處。搜救行動涉及高度專業,而且大多都是非常危急的狀態,又會有許多不可預期的因素攪局。使得搜救者的過失標準,在本質上不能與一般社會運作下的過失標準相提並論。最高法院日前發布107年台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的新聞稿,所處理的就是搜救者過失責任的問題,本文以下將稍作解析。

案件事實經過

受難者A到南投參加登山活動,但卻不幸迷路,其間曾經打電話給女友,告訴她自己迷路了,但是應該可以找到路。然而隨著時間流逝,A到晚上仍然沒有返回住處,A的女友立即報警。南投縣警局、消防局等相關搜救單位立刻展開大規模搜救行動,但仍然沒有找到A。一直到事發後一個多月左右,才在資深山友的協助下找到A的遺體。

A的家屬質疑搜救單位沒有及時採取正確、正當的方式對A進行搜救,例如明知A曾經利用手機對外聯絡,搜救單位卻沒能透過通聯定位鎖定A的可能位置;此外,搜救人員耗費大量人力、時間都沒能找到A,卻在資深山友出手協助後,2天內就找到A的遺體,更證明搜救單位執行任務時多有疏失。因此,A的家屬對搜救單位,包括南投縣警察局、消防局等單位提起國賠訴訟,求償新台幣200多萬。

本件國賠官司,A的家屬在第一審獲得勝訴判決。但是在搜救單位上訴後,二審逆轉大翻盤,A家屬的訴求遭到全部駁回,A家屬不服,便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最高法院在近日宣判,駁回A家屬的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概述

一如大多數的山難事故,本件訴訟的爭點依然有兩大部分:A自身在登山時是否也有過失?搜救單位在搜救過程中是否有過失?

第一個爭點的部分,案發時就已經在輿論掀起廣泛討論。因為A所攀登的山峰在登山界是出了名的高難度,但A的行前裝備與訓練似乎並不充分。其次,根據發現遺體之後的研判,A在迷路的時候,沒有按照一般登山常識即留在原地等待救援或循原路折返,反而偏離登山路線下切溪谷,提高搜救的難度。

第二個爭點,則是另一番影響更深遠的大哉問。其中包括一些關於科技面的問題,例如A家屬主張可以用A的通話紀錄來確認他的位置,經過法院向NCC函詢後。NCC答覆由於山區基地台稀少,每個基地台的訊號範圍極廣,所以本來就不太可能靠著基地台定位來找到A的位置。

而本文的重點在於A家屬的以下主張:資深山友出手協助後,就很快地找到了A的遺體,證明搜救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顯然有疏漏、過失。最高法院並未採納這個主張,其理由是「從事特定領域工作之行為人,祇須具備該領域工作者之平均注意即為已足,不能以該領域頂尖者之注意,作為判斷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標準。」白話來說,搜救人員的過失判斷,不能夠用頂尖人物的能力做為標準。所以並不能因為其他經驗更豐富的人出馬後且找到A的遺體,就反過來推論現場搜救人員有過失。

民法上的注意義務與過失

民法上的過失,是與「注意義務」綁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要判定一個人有過失,就必須先確認他有注意義務,應該要注意到某些事情或動作,但他沒有注意,導致損害發生,才算是有過失。

舉例言之,駕駛在路上開車、準備右轉時,就應該有「注意右後方有無機車接近」的注意義務,但駕駛沒有注意右後方就直接右轉,導致擦撞機車、騎士受傷,我們就會認定汽車駕駛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隨著情況不同,民法上的注意義務有多種不同的寬嚴標準,而最一般的注意義務稱之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又稱「良家父注意義務」,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過失,在民法上則被稱為「抽象輕過失」。所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指以一般社會常理來看,一個具有充分知識、經驗與誠信的人,所應該盡到的注意義務。

當然,這個注意義務的標準隨著事件的不同,必然會是浮動的。正如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從事特定領域工作的人,他們的注意義務就會與一般人不同。尤其在一些涉及高度專業的領域,標準更不能與一般情況等同視之。

以本件所涉及的山難搜救,甚至更往外擴張,包括水上救生、重大傷病急救等,都會面臨相同的困難:繁雜的事前知識、瞬息萬變的環境、命懸一線的急迫性、以及對臨場反應的高度要求。在這種高度壓力情況下的任務執行,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頗為正確地指出,我們不能以最頂級的標準、事後諸葛地去要求現場人員。換言之,這些救災或急救人員的存在,是為了盡量減少災害發生時的傷亡和危險,但不能保證完全排除任何風險。

在搜救、救生、急救等千鈞一髮的情況,任何一個不能預期的因素,都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將這些憾事的責任一概歸咎於參與救援的人員,不但有失公允,反而會使得第一線人員害怕執行職務。對於災害防治的大環境,絕非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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