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公布判決結果爭議】公開法院判決結果會侵害個資法嗎?

  • 2018-11-16
  • 法操司想傳媒

時代力量整理涉貪候選人記者會 (圖片源自關鍵評論)
 

選舉日將至,時代力量公開了各地候選人的前科紀錄、及過去的涉案新聞,作為民眾在投票時的參考依據,但也同時引發了究竟會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爭議。

法院公告刑事判決結果是個資嗎?是哪一種個資呢?

在開始討論之前,讓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個人資料吧!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所謂的「個人資料」,指的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在上述這麼多的個人資料中,個資法又將它們分成兩類,一種是第6條規範的「特種個人資料」;及第6條以外的個人資料。而所謂的「特種個人資料」,就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而這之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則屬於一般的個人資料。

他們的差別在於,如果是特種個人資料的話,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但如果是其他的資料,則可以在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

而在本次事件中,時代力量蒐集、公告的各候選人的犯罪判決紀錄、起訴新聞紀錄,理論上屬於第6條的「犯罪前科」,而屬於「特種個人資料」。

特種個人資料例外也可以蒐集、處理、利用

原則上,就像是上面說到的那樣,特種個人資料是不能蒐集、處理、利用的。但是立法者還是容許在有下列的原因的前提下,例外許可搜集、處理、利用(第6條第1項但書):

  1. 法律有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本次的事件雖然時代力量蒐集、整理、公告的是各個候選人的犯罪前科、案件新聞,而屬於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利用的「特種個人資料」;但是由於第6條第1項但書第3款排除「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所以如果是已經被新聞報導的事件、或法院公告的判決結果,因為已經算是「合法公開」的資料,針對這些資料所為的蒐集、處理、利用是可以的。

此外,有法院見解認為,就算符合了第6條第1項可以搜集,關於資料的利用仍然必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的「使用範圍」限制。超出使用目的範圍的利用行為,也是違反個資法的,但這樣的見解似乎超出了法條的文義解釋,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第6條是第20條的特別規定。(註)

但縱使採取第一個見解,認為應該要在「使用目的範圍」內使用,但第20條第1項但書仍留有例外規範,只要符合例外規範就可以超出使用目的範圍而為使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 經當事人同意。
  7.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如果像是時代力量這種將判決結果、涉案資訊整理並公佈的行為,由於政治人物的貪污案件資訊應該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且也可能涉及到候選人上任之後的民意代表性等等,公布這些資訊讓民眾作為投票時的參考應該屬於上述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須」,而可能可以例外超出使用目的範圍而為使用,所以可能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被遺忘權」的再思考

在歐盟區域,有所謂「被遺忘權」的想法,人民有權在資料已經過時、或錯誤等狀況下,請求刪除他過去的資訊。舉例來說,如果今天A曾被聲稱是殺人犯並大肆報導,但事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兇手另有其人,A是被冤枉的,此時A就有機會行使這個權利,要求將他過去被寫成殺人犯的報導抹去。

但在台灣,以被遺忘權作為主張的刪除紀錄請求並沒有被實務見解接受。中華職棒米迪亞暴龍隊球團前負責人施建新,曾在2014年時起訴請求google刪除搜尋結果,但是法院認為被遺忘權並沒有被法律所明文,因此駁回他的請求。

究竟該不該承認被遺忘權?承認的範圍又到哪邊?值得我們一起來討論。

這邊的問題在於第20條第1項本文的「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究竟是同時包含但書中例外可以運用的資料;還是限於不能利用且不合於例外可利用規定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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