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妨害性自主】沒有咬、沒有呼救,就不違反意願?

近年,台灣有許多年輕人,為了體驗國外的生活,而去世界各國打工渡假。而台灣從1993年開始,就有一群外國人,為了生活,來台灣打拼。除了有文化、語言上的適應問題外,社福類的移工,還要賭上人身安全的風險,在來台灣的第一天就要進入陌生人的家庭中,進入一個外人很難介入和干涉的私領域當中,他們可能遇到肢體暴力或性暴力等等危險。
蘋果日報特別為了在台灣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外籍移工,做了一系列的【囚島移工】專題採訪。根據報導,一名外籍移工,被雇主的兒子性侵、性虐待。檢方深入調查,確定沒有性交易的問題,也確認性交違反其意願後,卻仍然不起訴男子。原因竟然是因為,檢察官認為當下外籍移工並沒有反抗或「咬傷被告陰莖、大聲呼救」,與一般性侵被害人行為狀況不同,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其實早在2017年7月,就有立委及民間團體注意到外籍移工受到性侵的問題。根據媒體報導,立委尤美女辦公室及司法改革基金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勵馨基金會等新移民、婦女團體開記者會,訴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針對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定罪率偏低提出調查分析,並呼籲,台灣司法人員應看見移工身處性別、經濟及語言弱勢狀況下,求助無門的處境。
究竟台灣的司法究竟是怎麼認定「一般性侵被害人行為狀況」?一定要呼救才算性侵嗎?現行性侵害的起訴、定罪狀況為何呢?
大聲呼救、反擊並非必要要件
「被害人沒有大聲呼救」在法院常常是加害人的攻防手段,加害人常常以此為主張,認為被害人當下可以反抗、逃離等等。如高院104侵上更(二)字14辯護人辯稱:「倘被告果真強制A 女張嘴,將生殖器強行放入,A 女大可咬傷被告,甚至咬斷被告之生殖器,以求自保,惟A 女並無如此作為,質疑A 女指證之可信性。」
類似的言論也曾出現在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中:「衡諸常情,倘被告係違反告訴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則告訴人當可趁為被告口交之機會,咬傷被告陰莖、大聲呼救或者發出聲響引起鄰居、被告母親注意,進而打斷被告之性交行為。」(橋頭地院106聲判19,第121行。)
但法院認為,考量到侵害事件的突發性、劇烈性,受害人是否求援,因人而異,受害人是否呼叫求援,與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之判斷無涉。(高雄高分院107侵聲再5)。另外,因為內心恐懼與體能、環境空間相對弱勢之情況,被害人本來就難以抵擋。(高院104侵上更(二)字14)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21條,也在1999年修正,將「至使不能抗拒」這個要件刪除,所以受害人究竟有無抵抗,本就不是現行強制性交罪要考量的構成要件。而且若發生在侵害發生於私人住宅中,受害人更有可能考量到,在求助無門情境下,如抵死不從,可能招致身亡或其他重大災難,為了顧及自己的性命,沒有採取激烈的手段,也是符合常情。
強制性交罪不起訴比例高達58%
根據法務部統計年報的統計資料,我們可以看到,若以整個妨害性自主罪章來看,雖然不起訴的比率有上升,但即便加上緩起訴處分,仍未超過50%。但強制性交罪的不起訴比率,逐年上升。與十年前相比,不起訴比率成長了4成,強制性交案件的不起訴比率已經過半。讓人不禁懷疑,難道強制性交罪的濫訴情形真的有這麼嚴重嗎?



另外,現行制度下,雖然會公開檢察官的起訴書,但不起訴書仍不會公開。可是檢察官作出的不起訴處分,其實具有相當的確定力(刑訴第260條)。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應該要讓社會大眾得以監督,針對不適合公開的性侵案件,也該仿照法院公開判決書的方式,在隱匿個人資料後適度公開,惟有公開透明,才能夠真的監督檢察官的作為,不是凡事都是檢察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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