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中選會違法?】幸福盟呼籲:中選會應停止違法公投公告
圖:中央社記者郭日曉/幸福盟記者會
2018.11.20更新:最高法院駁回中選會的抗告及聲請,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中選會稱,重行公告內容並沒有實質上的變更,也不會影響公投選擇。但最高法院認為,行政院已於10月24日提出意見,若位實質變更內容,為什麼要再10月29日提出修正意見。
二、中選會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影響公民投票之意願,使多數意見無法公平客觀呈現,對人民所生損害顯不能回復原狀,亦無法以金錢賠償。
三、具有急迫之情事,中選會在收到裁定時,雖然公報已經印製,但當時仍未全部送達至投票區內各戶,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
四、中選會在11月9日收受原裁定時,仍有相當期間可以補救。中選會回應,正式公告撤銷該會11月2日全國性公投案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的行政院公投案修正意見書公告。並將於報紙刊登前述意見書,並已製作電子公投公報公開於該會網站。
2018.11.19更新:根據北高行的新聞稿,中選會敗訴,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根據公投法第10條第7項,行政機關應該在收到中選會函文後,30日內提出意見書。但行政院在10月29日給中選會時,就已經超過30日,所以中選會不可以公告上述內容。
二、根據公投法第17條第1項,中選會應該在公投28日前,公告公投事項。但中選會卻在11月2日重行公告,違反公投法,中選會不應將上述內容刊登於選舉公報。
三、北高行認為,將11月2日的內容,會影響投票結果將無法真正反應民意,會造成無法回覆的影響,這樣的影響不能用金錢估量。故裁定中選會應該停止執行,不得將重行公告的內容刊登於選舉公報。
中選會在時效上,違反公投法的規定,但公告的內容,真的有無法真正反映民意的情形出現嗎?究竟重行公告的內容為何呢?
根據媒體報導,幸福盟開記者會表示,中選會公然違反公投法第17條,身為主管機關,卻未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公告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因而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北高行裁定,中選會必須停止執行。但目前選舉公報已經印製,也已寄送,此舉讓幸福盟相當不滿,認為中選會一意孤行要扭曲愛家公投,希望中選會立即更正,並向全民道歉。
究竟發生什麼事?為什麼幸福盟會有如此的反應呢?
幸福盟在爭執什麼?
中選會於107年10月24日就針對10大公投議案貼出公告,內容包含四大點:
一、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二、編號、主文及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選會於107年11月02日又針對7大公投重行公告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針對重行公布的7大公告,幸福盟針對其中第12案公告表示意見,認為中選會於11月2日重行公告的行為,已經構成突襲。並未給予足夠的時間,讓幸福盟針對後來公告,於辯論時提出意見。並表示中選會公然違法,要求中選會不得將11月2日公告的內容,刊載於選舉公報上。
究竟公告了什麼?沒公告什麼?
我們細細去看中選會這兩份公告有什麼不同呢?10月24日公告「行政院意見書」的部分,到11月2日公告變成「相關說明」。11月2日公告將「行政院意見書」的部分,以列點的方式簡短敘述「相關說明」的內容。11月2日公告的相關說明與10月24日公告的意見書內容完全相同,並沒有刪減。
11月2日新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二、惟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應於2年完成相關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律另定之。
三、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院議決。
這樣的公告,有扭曲幸福盟的原意嗎?
公投第12案的全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幸福盟在記者會上引出公告第三項內容,並稱此新公告是錯誤內容,公告內完全沒有提及他們以紅色標註的重要內容!(記者會直播約13分鐘處)
但我們可以看到,幸福盟記者並未完全引用第三項全文,僅引用部分內容「本案若獲通過……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院議決。」並以此指稱,行政院的意見,完全無視於他們的公投提案!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從11月2日所公告的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行政院意見書的第二項明白表示,同性婚姻並未以修民法為限。並在第三項明文「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院議決。」這句話的意思應該很清楚的表達,若第12案公投通過,行政院就會尊重公投果,進行相關法規修正!
同性婚姻受保障,大法官明文!
幸福盟會如此看重新公告內容,可能為行政院所提出來的意見書,所使用的是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認為這樣的公告,一意孤行的扭曲愛家公投,讓民眾認為,公投沒有用,即便過了,政府還是會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但釋字748明文保障及討論的,就是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確如同行政院的意見,釋字748沒有限定要修民法,但同性婚姻是憲法婚姻權保障這件事,在釋字748解釋中,已經確立!
另外,行政院意見書有關同性婚姻相關的解釋,其實在10月24日的公告中,已有明文,並非本此公告才提出的新概念!
中選會將提抗告
※目前尚未看到法院裁定,無法針對裁定內容進行評論。
幸福盟另一個很重要的質疑是,既然法院已經裁定假處分,中選會就不該將錯誤的選舉公報發放於眾。但中選會表示北高行在作成裁定以前,並沒有徵詢中選會的意見,中選會毫不知情,「北高行於7日作成裁定,我們9日才收到裁定書,會依法提起抗告」,並表示在接到裁定時,大部分的選委會已經印製完成公投公報,也已經發送到各區公所。
幸福盟認為距離選舉只剩11天,中選會不應該用抗告作為拖延戰術,應該盡速彌補錯誤向全民道歉。但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本案既然屬於得提起抗告的案件,那麼中選會提出抗告,也只是主張其應有的法律程序!
幸福盟和中選會之爭重要時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