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是恐龍法官嗎?】酒後牽機車,拒測罰9萬;警:依照判例開罰!

  • 2018-11-13
  • 法操司想傳媒

圖:陰屍路第六季,擷取自網路
 

2019.09.04類似案件更新:根據媒體報導,屏東一名男子,騎機車看到警方在前攔查,便改用牽車方式經過,引起警方注意,進行酒測後男子的酒精濃度雖未達刑法公共危險門檻,但警方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九萬扣照3年。男子不服,認為自己並沒有騎車,提起行政訴願。

 

法院依據警方提供的事證,發現男子上橋前還騎著機車,認為男子酒駕心虛見到警方攔查才改用牽的,於是駁回請求,可上訴。

根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聚餐飲酒後,為了不要酒後駕車,將自己的機車,牽去停車格停放,卻被警察攔下酒測。林男認為自己並沒有駕車,拒絕酒測。警察則認定,林男拒絕接受酒測,依法開罰。林男不服,針對此罰單,向新店警分局申訴,警方回函依照判例(其實應該是法院裁定,但依警方回函用語)表示,認為「駕駛」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當「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認為依法舉發無誤。

對此媒體詢問陳姓律師,陳律師表示:「林男這種行為應該不算在騎乘範疇內,這個只要向相關單位提出異議,應該就可撤銷」並提出「如果沒發動我們不會認定他是駕駛,法院對這類型的判例無罪的會比有罪的多,高院的判例只是單方面少數的見解而已,這跟一般人的認知真的差太多了,這種見解是蠻恐龍的。」

但究竟怎麼樣的行為算是駕駛?警察這樣開罰可以嗎?可以用警察開罰的行為,就認定法院的判決很恐龍嗎?

警察可以這樣開單嗎?

雖然在一般社會概念下,我們可能會覺得警察也太小題大作,這樣哪算駕駛!但社會大眾的想法和警察能不能這樣做是兩回事。警察的職權,是在知有犯罪嫌疑時,要攔查、移送。警察只能作初步的判斷,警察並沒有職權可以去終局地處理法律涵攝的部分。就像在等紅綠燈時,因為後面的車輛推擠,使自己的車輪壓到停止線,雖然一般來說警察也不會開罰。但若警察開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本案警察依據裁定,初步判斷林男這樣的行為是駕駛,懷疑林男有酒駕嫌疑,請他接受酒測,這些行為警察都是依法執行職務,並無違法。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警察的開罰並不代表行為人就構成刑法上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這仍需要檢察官、法官進一步判斷。

林男可能面臨的裁罰: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常見問答:酒測值多少會被取締?罰鍰多少? 製表:法操
 

高院的裁定內容為何?

警方提出的是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這件事情也發生在新店區,一名男子機車壞掉,無法發動,男子將機車牽去車行維修。至車行的途中,因為天氣太熱汗流浹背,於是將安全帽拿下,後碰到紅燈,就坐在機車上等紅燈。這時警察前來盤查,詢問男子為何沒有戴安全帽,並開罰,男子不服,男子表示機車無法發動,只是剛好碰到紅綠燈,提起訴願。

法院調查:
一、證人指出男子並非全程用牽的,在男子到達紅綠燈前大約騎行五公尺。
二、提出的火星塞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並無法證明機車損壞的時間。
三、安全帽是為了減輕其頭部受傷之可能及程度,只要行駛在道路上,均有因交通事故致頭部受傷之可能,不論用的是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
四、依現場照片,可以看到男子遭到舉發的時候,是在車道上,且未戴安全帽、雙腳跨騎、乘坐在該機車上。且男子有證稱,自己有滑行二、三公尺距離。

高院的裁定恐龍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什麼是駕駛行為。過去在《酒「駕」怎麼認定─發動?熄火滑行?》一文中,就曾細細為您分析過駕駛的定義。簡單來說,酒駕的駕駛行為,應該回到不能安全駕駛的規範目的去作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交通造成威脅?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同,不是單單以發動與否做為區別要件。

而我們看到高院的裁定,並非直接用動力方式區分,也有考量到行為人的現場狀況。而且在實際的狀況下,例如,從坡上滑下來,時速的確可能達到一定速度,的確可能會造成危險。以此點觀之,法官判決似乎並不是這麼恐龍。

本案牽車行為算駕駛嗎?

但本案的情形與高院裁定的狀況似乎也不是這麼相同。首先,本案只是牽車,並未跨坐在機車上,與一般騎乘或駕駛的動作不盡相同。再者,機車有一定的重量,在未跨坐於機車上時,並無法利用其他位差或其他動力駕駛機車達到可能構成危險的速度。若這個行為不構成駕駛,那麼警察就無法因為酒駕拒絕酒測開罰。所以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駕駛,應該是可以再討論的!

而如果遇到交通事件,若對警察的裁罰有疑義,建議大家還是不要直接與警察硬碰硬,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依下列流程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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