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自辦市地重劃變成財團迫害人民的手段了嗎?

  • 2018-11-12
  • 法操司想傳媒

照片來源:黎明幼兒園保留行動臉書粉絲專頁

根據新聞報導,台中市「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以來爭議不斷,其中私立黎明幼兒園更是發起多次抗爭,不願加入市地重劃,近日幼兒園園長林金連驚傳騎腳踏車衝撞台中市長林佳龍座車受到重傷。到底自辦市地重劃是什麼樣的制度呢?為什麼會引發爭議呢?法律規範是否有瑕疵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呢?一起來看看吧!

自辦市地重劃是什麼?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定義,市地重劃屬於「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組織重劃會實施市地重劃,享有貸款、稅額、公共設施等等各方面優惠,並由內政部訂定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辦法),這種由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申請的市地重劃就是「自辦市地重劃」。

同意比率大有玄機

平均地權條例和獎勵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先發起成立籌備會,再由籌備會成立重劃會、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等等,才能開始實施重劃,可見籌備會是一切後續程序的開端,具有重要地位與功能,但民國(下同)106年7月修正前的獎勵辦法第8條卻規定,只要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7人以上就可以發起成立籌備會,經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該條文沒有規定發起人所有土地占重劃土地比率,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後,才改為「發起人數要超過3/10,且發起人所有的土地面積合計也要超過總重劃面積3/10」,才能發起成立籌備會。

根據內政部的定義,市地重劃的目的是為了把過於細碎、無法有效率利用的土地整合起來,變成大面積的土地之後整體再做更有效率的規劃和運用,避免個別土地過小而無法有效利用、畸零地妨礙區域整體規劃等等情形。按照常理推斷,如果現實中的運作就像法規原本預設的情形一樣,重劃的目的都是為了整合大家不能利用的細小土地,重劃之後分到的土地也會是更方便、更可以利用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不至於激烈抗爭或反對才是,但令人遺憾的是,現實中往往發生持有較大面積土地的財團或建商,為了能夠利用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劃的土地,而故意將該土地劃入重劃範圍,再找人頭買一兩坪土地取得所有權人資格後,讓整體同意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數和土地面積達到法規標準,進而達到使原本不同意重劃的土地也被迫一併納入重劃範圍的目的,這樣的情形合理嗎?公平嗎?

權利合理犧牲?還是壓迫?

除了黎明幼兒園,南屯天主堂也同樣遭遇被迫參與市地重劃的困境。將土地妥善利用開發、規劃建造公共建設可以促進經濟發展和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對社會和民眾來說都是好事,即便過程中可能會犧牲少數人民權益,相信在理性協調和合理補償之下還是能夠找到雙贏的平衡點。但如果今天是有錢有權的財團或建商等,惡意利用法規逼迫參與土地開發,政府機關又放任不管的話,面對這樣的局面一般小老百姓真的只能用最原始的方式來反抗了。呼籲有關單位儘速檢討相關法規、政策,避免同樣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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