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改有感】《勞動事件法》三讀後,未來有什麼不同呢?

  • 2018-11-0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8.19更新:司法院新聞稿,勞動事件法定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為了提供更加公平的訴訟環境,我國立法院於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未來若碰到勞資糾紛,可以用更加專業、平等的方式進行司法訴訟。《勞動事件法》共增訂了53條,這53條中有哪些重點呢?

重點一:確定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是否要設立專業法庭,在先前的立法院審查過程中,曾因考量到各地環境以及案件量不同而保留。但從新聞中,我們可以看到新法規定「各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勞動調解委員會並加入勞資事務專家與法官共同進行調解」。

第四條
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
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
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重點二:勞工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勞動事件法特別將雇主與勞工提告的管轄權做出區隔,考量到勞工在經濟上較為弱勢,為了讓勞工可以更便利起訴或應訴,也讓法院可以更方便調查證據,所以採取競合管轄的立法模式。除了一般民事訴訟「以原就被」的管轄原則外,多了勞務提供地這個選項。

當有多數法院對同一事件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原則,由原告任選一法院進行訴訟。但為了保障較弱勢的勞工,即便勞工不是原告,仍可聲請移送至勞工選定的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雇主告勞工,共有A地、B地、C地法院有管轄權,若雇主選擇A法院,但勞工想選B法院,則勞工可以聲請移送至B法院。

另外,若勞工與雇主有管轄合意,但合意管轄的情形明顯對勞工不公平時,勞工為原告時可以自己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勞工為被告時,仍然可以聲請移送。

原告 法定管轄 合意管轄
勞工 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顯失公平,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 起 訴
雇主 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工可以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顯失公平,勞工得聲請移送。

重點三:訴訟費用之減免

未避免勞工因為經濟弱勢無法負擔訴訟費用,制定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降低訴訟門檻。另外為了避免濫訴,所以仍須徵收部分訴訟費用。而針對工會為勞工提起訴訟部分,也有暫免徵收部分訴訟費。另外工會提起訴訟具有公益性質時(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提起訴訟時),免徵收裁判費。若勞工因職業災害涉訟,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勞工提訴訴訟類型 減免額度
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強制執行 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

重點四:調解前置

勞動事件除了「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係提起反訴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這四種狀況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若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視為調解聲請。

司法改革是蔡英文政府主要政見之一,但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雖然有很多委員會開始運作,也有很多法案在討論,但都尚未有具體的結果。這次《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被譽為「最有感的司法改革」,目前也有許多還在立法院內跑程序,例如金字塔型訴訟的修正、防逃機制的修正、限制出境法制化的修正等等。

期許未來的台灣司法,能夠更專業,更公平,讓更多有需要的人,可以接近使用司法資源,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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