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防逃修法】部分刑訴修法初審通過,新增4款防逃機制

  • 2018-11-0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擷取自youtube
 

根據媒體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2018年11月1日通過部分刑事訴訟法修正。除了一些針對舊有的文字修正外(如: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署前面的法院拿掉),還有再議期間延長至10天、上訴期間延長為20天。而影響比較深遠的部分的是,有關羈押防逃機制的修正。

多方意見,差一點修不成

本次為初審,在法律制定程序上,是一讀會之後的審查會。聽取各方意見,並篩選初審通過的法條。在審查會之後,會進入協商程序。本次的審查會對於修改名稱等,對實際法律效果較無影響的法條,幾乎都在宣讀完標題後,直接通過。但針對限制出境、延長羈押的時間、與金字塔訴訟有關的條文,需要在全盤討論的部分被保留下來,並未進入本次修法程序中。

而羈押替代手段,原本也被認為是需要通盤檢討的大問題,需與限制出境出海的措施一併檢討。為了議事進行的順利、有效率性,本來也要被保留。但黃國昌委員認為,現在最重要的就是防逃機制的強化,人一直在逃,向警察局報到這種限制住居的羈押替代手段,都被嘲笑是石器時代的手段。況且到警察局報到,警察局也沒有具備相關防逃的機械與設備,逃跑的風險不斷地蔓延。建議讓此法條能夠先通過,若其他部會還有其他意見,於協商時提出。

關於羈押逃替代手段修正內容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目前關於羈押的替代處分,只有定期報到、不得對參與案件人員及人員的親屬進行恐嚇、保外就醫只能從事與治療有關以及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事項。

針對此條的修正,司法院、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如下(粗體部分為修正部分):

第 116-2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目前初審通過立委周春米所提的修正動議,將進入黨團協商程序。(目前網路上並沒有周春米委員所提供的修正動議,但根據媒體報到內容,應該與司法院版本相似)

這樣的修正,還有什麼要注意的!

黃國昌委員除了堅持這個法條必須趕快修正通過外,還對此法條修正提出建議。希望日後法務部和司法院可以提出更好的修正建議。第一,違反這些替代手段的法律效果?第二,如何讓此法律三讀通過後,可以馬上適用在目前尚在繫屬中的案子。

針對第一部分,司法院回應,從程序法上來看,目前若有違反羈押替代手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可以再命羈押。而實體法上,黃國昌委員有提出棄保潛逃罪的修法,針對此部分,也希望法務部加快腳步。

有完善的防逃機制,才能確保國家刑罰權,過去我國羈押替代手段的確有不足的問題,而目前法案也終於有進一步的進展。接下來就要進入黨團協商,可謂台灣刑事法之幸。當然目前仍然還有討論空間與機會,該如何落實被告防逃、確保審判和刑罰的遂行,同時兼顧人權保障,還需要集思廣益,研擬最合適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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