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台塑小教室】王文洋vs.呂安妮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長子王文洋,與人生伴侶呂安妮的關係從師生戀開始,屢屢出現在媒體版面,如今又傳出漸行漸遠的兩人因為兒子鬧上法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兩人之間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王文洋又為什麼對呂安妮提告呢?
根據新聞報導,王文洋幫兒子申請到國外大學就讀,但到了入學時間兒子卻沒有就學,也很長一段時間聯絡不上兒子,懷疑是呂安妮從中阻撓兒子和自己互動接觸,也侵害兒子的受教權,因此對呂安妮提告刑事妨害自由以及民事請求交付子女訴訟。
不讓小孩見爸爸或媽媽,會犯什麼罪嗎?
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般而言,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依照民法第1089條第一項規定,基本上由夫妻共同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突然把小孩帶走,不讓他方知道小孩在哪裡的話,就會侵害他方前述的權利,並且依照小孩是不是有健全的同意能力,分別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或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
因此第一個可以討論的點是,為什麼王文洋不是提起略誘或和誘罪的告訴,而是妨害自由?雖然大家都知道王文洋和呂安妮在一起,且生了一個兒子王銓勵,但因為王文洋和呂安妮是婚外情關係,因此雖然王文洋和呂安妮分別是王銓勵的生父和生母,但王銓勵並不是王文洋和呂安妮的婚生子女,如果王文洋依照民法第1065條認領王銓勵,再依第1069-1條取得對王銓勵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後,王文洋才會是刑法略誘、和誘罪中所指的有監督權之人,此時呂安妮的行為才有可能成立略誘或和誘罪。
此外同樣的,也必須在保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前提下才能請求交付子女,因此如果王文洋沒有認領王銓勵的話,就一樣要先認領王銓勵,並取得對王銓勵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後才能合法請求呂安妮交付子女。
又根據新聞報導,王文洋和呂安妮民事部分已經達成和解,王文洋後續撤回民事訴訟。
那王文洋提告的妨害自由是什麼?
刑法上並沒有罪名叫做妨害自由罪,而是妨害自由罪章包含刑法第296條到第308條,推測王文洋可能是依據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或是第304條強制罪對呂安妮提告。又因為依照刑法第308條規定,妨害自由罪章除了第298條和第306條之外,其他都不須告訴乃論,這也是王文洋和呂安妮就這次事件實際上已經達成和解,但王文洋卻不能撤回刑事部分,呂安妮和王銓勵仍然被北檢傳喚的原因。(可參考延伸閱讀的【法操小教室】什麼是「訴」?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與自訴,有更詳盡的說明)
再談到引發本次風波的原因
許多新聞報導都直指本次事件的導火線是因為王文洋將大媽王月蘭持有的股票,其中市值大約150億元部分贈與給自己的女兒王思涵,而呂安妮和王銓勵只分別獲贈市值約6億元的股票,導致兩人漸生嫌隙,進而發生本次事件。不過純粹從法律角度來看,第一,股票是大媽王月蘭所有,並不是王文洋自己的財產,是因為大媽授權王文洋才能代大媽贈與股票,呂安妮本來就無權干涉大媽的財產分配;退步來講,假設今天股票是王文洋所有,但由於呂安妮在法律上並不是王文洋的配偶,基本上呂安妮不能對王文洋的財產或贈與行為主張民法第1020-1條、第1030-1條或第1030-3條等等配偶才能享有的相關權利,也就是說王文洋和呂安妮兩人在民法親屬編裡,除了是王銓勵的父母之外,其實就是陌生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