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勞基法、性騷擾】不牽手就解僱,該如何自保?
根據媒體報導,周姓女員工在上班時,收到老闆「要不要牽我的手和我在一起」的簡訊,卻因拒絕與老闆牽手,而被解僱。周女不平,上臉書抱怨誇張的解僱事由。張姓老闆得知後,怒告周女誹謗。但經過檢察官調查,發現周女沒有指名道姓,而且從貼文中也無法辨認張男的身分,所以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老闆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嗎?如果被惡意解僱該怎麼自保?老闆傳這種簡訊算是性騷擾嗎?
老闆可以想叫你走就叫你走嗎?
老闆叫你「明天不用來上班」,可以分成「解僱」和「資遣」這兩種情形。只有在員工出錯,才能「解僱」員工,既然是員工的錯,那麼老闆也不需要付任何資遣費,也不需要提前告知員工。但如果是老闆的錯,老闆就需要依法給予員工資遣費,並且須遵守法律規定的預告期間,若不能提前預告,則需加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但老闆也不是想資遣就可以資遣,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5種情況:公司經營不下去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停工1個月以上,例如天災;業務轉型,不需要這麼多員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雖然這些規定,感覺已經提供公司足夠的理由可以合法資遣員工。但碰到本案的情形該怎麼辦呢?
如果真的是因為拒絕與老闆交往而被資遣或解僱,這並不符合勞基法合法解除勞動契約的事由。雖然勞基法並未針對違反第11條訂出罰則,但若老闆非法解除勞動契約,不論老闆有沒有給員工資遣費,員工都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若勝訴,老闆除了必須恢復員工的工作,依據民法第487條規定,還需要將訴訟期間的工資都發給員工。
老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叫你捲舖蓋離開,卻不用給你一毛錢?
當符合勞基法第12條的事由,雇主就可以不用預告,也無須給予資遣費,就請員工離開。但需要注意,大部分的規定是有時效性的,過了30天後才來秋後算帳是不可以的!
張姓老闆的簡訊,算不算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指的是,性侵害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但什麼叫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其實一直都是大家討論的議題。摸臉算嗎?擁抱算嗎?搭肩算嗎?親臉頰算嗎?
過去在法院的判決中,的確有認為摸臉算是性騷擾。而在政府的宣導下,大家對於性騷擾養成了基本的概念,只要別人不喜歡,基本上就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至於本案要求牽手究竟算不算性騷擾呢?
牽手撇開玩大地遊戲的情況,一般來說應該算是對比較親密的人才會有的行為,以法院過去認為摸臉也算性騷擾的見解,牽手的確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且張男傳簡訊又解雇的行為完全符合利用權勢性騷擾的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1款「以他人拒絕牽手行為,作為其喪失工作的條件」。
但這些都是要再進行調查,周女是否有覺得被性騷擾,當下的情境為何等等。如果主管機關判定,張男的確有性騷擾的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張男會被處1萬元1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因為張男是老闆,還可能依同法第21條加重科處罰鍰至2分之1。
最近也爆出,美國google包庇「安卓之父」魯賓(Andy Rubin)性騷擾女員工。但google執行長皮察伊(Sundar Pichai)回應,過去2年來,公司已開除48名涉及性騷擾的員工,並沒有給這些員工任何資遣費。並表示google會嚴厲譴責性騷擾行為,給予員工安全的辦公環境。
因為職場上常會有上下隸屬關係,所以更容易出現性騷擾的問題。各機關或事業單位,應該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不助長性騷擾風氣,提供完備的申訴管道,讓社會可以更平權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