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節目上比試,卻打碎顎骨,拳王需要負責嗎?

  • 2018-10-1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maxim.com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美國職業拳王懷爾德(Deontay Wilder)上Spanish-language ESPN宣傳參賽行程,在主持人的邀請下,與吉祥物「比試一下」,隨即揮出一記重拳。擔任吉祥物的工作人員顎骨碎裂當場昏迷。拳王表示,未意識到吉祥物裡有人,並表示「向這名勇敢的人真誠地道歉。他的參與和勇氣讓我相當尊敬」。並贈送參賽門票表示歉意和補償。

但未意識到吉祥物裡有人可以作為免責理由嗎?如果這個比試行為發生在台灣,拳王需要負責嗎?

打吉祥物行為與一般比武不同

過去《法操》曾經撰文分析比武受傷,對方需不需要法律責任嗎?文中提到,當有「完善明確的運動規則」時,基於「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在被害人可以預見的風險和結果範圍內,自願參與運動,若真的因為參與運動受傷,就必須自我負責,不該責怪造成自己受傷的行為人,刑法也就不應該處罰行為人。

本案的情形,雖然名為比試,但其實現場的氣氛絕對不是正式運動比試的氣氛、更不可能具備完善明卻得運動規則。所以不符合「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在主觀上,拳王雖然表示未意識到吉祥物內有人。但透影片可以看到,工作人員在接受拳王一拳前,與吉祥物是有一些互動的,吉祥物也有左右晃動和舉手等動作的。所以應該是具備傷害故意的,該名工作人員是可以循法律途徑提起傷害告訴,並要求拳王賠償。

打碎顎骨算重傷嗎?

過去也曾發生過深海閻王王毓霖與朱雪璋比武,卻被斷腳筋,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朱雪璋持刀砍傷擊已跪在地上之王毓霖左肩、背部及左小腿等部位,導致王毓霖左上肢、左下肢機能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結果。故重判朱雪璋6年有期徒刑。全案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而依據重傷罪的定義,須具備有毀敗或減損他人身體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的故意,並著手傷害行為而發生毀敗之結果。使人受重傷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判斷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使人受重傷的「故意」。此故意的判斷應該斟酌事發經過之相關事證,例如:被害人受傷部位、所用兇器、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

雖然,顎骨碎裂,可能會導致進食的困難。但重傷罪所稱的機能指的是視、聽、語、嗅、味、一肢機能、生殖機能等。是否會構成重傷,還是需要法院去評斷顎骨碎裂是否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的狀況。

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所以本案應該屬於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傷害,符合職業災害的要件。若因為此傷害,讓這位工作人員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經貼。而醫療費用的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