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羈押、具保毫無標準】具保金額差異,人命有貴賤之分嗎?

  • 2018-10-16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2018年10月11日,二名屁孩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上狂飆。他們前科累累、無照駕駛,超速撞進騎樓,造成大樓謝姓保全、黃男及許姓妻子等3人喪命。檢方向法院聲押禁見,但法院裁定2人分別以15萬、1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其中謝男因沒有家人前來交保,已經被聲押。

相較於成大醫院刺傷案,林姓葉克膜技術師持刀闖入開刀房,刺傷女護理師及劃傷一名醫師後,隨即至派出所自首。被法院裁定以新台幣150萬元交保。這樣交保金額的差異,讓社會大眾無法接受,質疑傷害罪的交保金額為什麼比殺人罪還重?難道人命只值5萬元嗎?羈押到底是什麼?交保就代表無罪嗎?

被告都應該被羈押嗎?交保就代表無罪嗎?

首先必須要先澄清,羈押的目的在於避免刑事被告逃亡、再犯,或防止被告串供、滅證,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可以分成「一般羈押」(為了防止被告逃亡、串供或滅證)和「預防性羈押」(為了防止被告再犯)兩種。羈押並不是刑罰,即使被告被法院羈押,也不代表他就是有罪的;同理,即使被告交保或無保請回,也不代表他就是無罪的。

羈押應是最後手段,而非視同為一種懲罰

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成功:

首先,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其次,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條列的三款羈押理由之一,也就是被告必須有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或犯重罪。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第3款的「重罪羈押」,本款當初是預設犯重罪的被告比較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所以直接把「犯重罪」當作羈押原因之一。但卻引來非常廣泛的批評,更讓人擔心檢察官可能為了羈押被告,故意誇大被告涉嫌的犯罪,導致浮濫羈押。所以,大法官在釋字665號解釋縮減「重罪羈押」的適用範圍,即使被告犯了重罪,還是必須要有逃亡或串供滅證之虞,才可以羈押。

第三個要件,則是要有「羈押必要性」,如果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就可以防止被告逃亡或串供滅證,也不可以羈押。簡而言之,「羈押」只能是在最必要情況下的最後手段。

羈押替代手段應該規範的更細膩

不論是羈押或是其它替代手段,都侵害、限制人民的部分權利。但在我國的法制上,只有羈押有較詳細的法定要件規定,但在有較詳細規定下,仍出現「砍警案交保變羈押!難道罵一罵,司法就該大轉彎嗎?」的問題。更何況是其他的替代手段。

除了限制出境缺乏法制的問題外,關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其實也缺法明確的標準。在這樣的狀況下,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很恣意地去做出裁定,但這些替代手段做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要確保訴訟可以順利的進行,太過縱放,可能會導致被告逃亡,侵害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太過嚴苛也可能過度侵害被告的人權。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在處理這類強制處分時,應該有更嚴謹的法制與程序!

裁定理由應該更公開透明

不論是屁孩飆車致死案或成大醫院刺傷案,目前相關的裁定都為刊登上網,裁定的理由我們只能從新聞中略之一二,但裁定理由總是簡單帶過,以屁孩案為例,寫的最詳細的新聞報導,也只提到「法官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但究竟是怎麼樣的家庭經濟狀況,其實在法院沒有詳盡解釋的狀況下,社會大眾是很難理解的!

《法操》相信法院在做出裁定前,是有經過審慎的調查與衡量的,法院為什麼不將詳細的考量過程都公開給社會大眾了解呢?只簡單衡量過被告的涉案情節、家庭、經濟狀況帶過,反而增加社會大眾對於法院的不諒解!

當然,羈押被告的目的,絕對不能是為了「讓被告嚐點苦頭」,更不可以為了「逼被告認罪」,否則形同把羈押當作「有期徒刑」,架空法院的司法審判。交保金額也絕對不是犯罪惡性的衡量。但究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交保?交保金額的範圍究竟該不該考量到犯罪所得?或是考量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有統一的規範?這些都是需要立法再進一步討論與規範的。

而在法令未有修改前,對於這樣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透過新聞稿或更快速公開詳細裁定理由的方式,讓民眾更加了解法院裁定的理由,也可以大大減少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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