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檢舉達人遭圍毆,動用私刑不可以!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11.8民眾檢舉爭議更新:你知道騎在一般路段的路肩,也有可能吃上罰單嗎?根據媒體報導,一名網友在《爆料公社》分享,自己遭到「檢舉人魔」盯上,收到一個完全看不懂的罰單,拿罰單去分局詢問後才知道,那條15公分的白線是邊線,不任意超越邊線,警察也很無奈,一般來說警察不會這樣開民眾的罰單,但因為接到檢舉而非開不可。
根據媒體報導,高雄大寮區一名男子因長期檢舉住家附近的交通違規,引發眾怒。約30名鄉親登門理論,最後男子被7、8名鄰居圍毆。警方表示,男子在家人的勸說下,暫不追究。但男子不追究,這件事就結束了嗎?檢舉狂人會有什麼問題嗎?
「檢舉狂人」會有什麼問題呢?
隨著科技的進步,有了內建相機功能的手機後,大家要拍照、錄影取證,變的更加便利。再加上很多人都會在車上配置行車紀錄器,也成了檢舉他人違規的利器,民眾檢舉量也一年一年的暴增。根據媒體報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爆量,2017年全國高達183萬5458件,比起前一年(2016)的136萬4419件,又狂增了47萬多件。
但眾多的檢舉案件中,其實有部分案件是屬於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情節輕微得免以舉發的案件。例如:在未妨礙他人時,讓乘客於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標誌處下車或在深夜時段(0時至6時)停在禁止停車區等。
對此交通部表示想要修改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新增檢舉實名制規定,且微罪不罰。而依現行法,在1.檢舉的違法行為已經超過一周、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3.檢舉人未具名、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這四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應不予舉發。
30名鄉親會構成聚眾鬥毆罪嗎?
依據刑法第283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行為人必須先有參與群毆的故意,再加上「致人於死或重傷」結果才會構成本罪。但如果只是單純的旁觀或勸架,並不會構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所規範的聚眾鬥毆,是針對「在場助勢者」,並非下手傷害的人。下手傷害的人,會依實施的行為,成立傷害罪或重傷罪等等。另外如果沒有致死或重傷的結果出現,仍有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依照網友所拍的影片觀看,被毆男子應該沒有到重傷的程度,故應該不會成立刑法的聚眾鬥毆罪,傷害的部分,也因男子未提告而告一段落。警方也表示,會依社維法開罰。
動用私刑不可以!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改畫黃線或白線!
本案中,有些人因為買個早餐就被罰了900元、附近的蛋商也被開罰14次損失慘重,才會引起大家的不滿與憤怒。但《法操》不鼓勵暴力行為,即便氣憤還是不該動手動腳,否則即便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罪,也會可能被處以罰鍰或三日以下拘留喔。
另外,若社區里民對於紅線設置地段有意見,考量當地停車或臨停的需求,民眾可以先向里長建議,並在取得當地住戶的共識,再由里長代表向各縣市交通管制機關申請改畫黃、白線,以解決或避免住戶之間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