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Me Too】性騷擾防治法,是讓人民提告的利器嗎?

  • 2018-10-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台北市社會局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女性載著同事去工地上工,因為覺得後座的男同事一直用生殖器頂撞自己的屁股,憤而提告性騷擾。但檢察官勘驗完機車坐墊後認為,是因為機車坐墊加上路面不平導致後座乘客重心前傾,認為男子欠缺故意,所以給予不起訴處分。有些人會覺得,這只是很日常的小意外,這樣的事情也可以提告,難道性騷擾防治法的設立是要讓人民可以隨心所欲的提告嗎?

性騷擾防治法,有「行政罰」也有「刑罰」

相較於刑法有關性侵害、猥褻的規定,性騷擾防治法是針對性侵犯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的法治。性騷擾防治法中除了有行政罰的規範,也有刑罰的規範。
 

第20條(行政)

第25條第1項(刑事)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落入第25條的內容,有可能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但性騷擾怎麼定義呢?

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

許多人會認為,只要人帥,做什麼都不會認為是性騷擾。人醜,就算是碰個肩,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從法律上來看,真的是這樣嗎?但什麼叫與性有關的行為呢?摸臉算嗎?搭肩算嗎?

摸臉和搭肩,在過去法院的判決內,都曾被認定屬於「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有關」的行為!根據媒體報導,先前日本節目曾經詢問過女律師,搭肩算不算性騷擾。日本女律師在節目中,直接表示如果被可疑大叔摸肩膀的話就算性騷擾,不過如果是被福山雅治、木村拓哉摸的話就沒問題。所以結論真的是「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

得出這樣的結論也不能說不對,因為是否感受到不舒服、是否違反意願,都是被害人主觀的感受。而美醜也是人的主觀心理感受。畢竟也並不是所有人都願意被福山雅治、木村拓哉摸的阿!性騷擾防治法的核心精神,是希望大家能夠互相尊重,創造平等的社會。而人與人間,保持適當的距離,就是最基本得尊重。當別人不願意、不舒服的時候,就不應該任意地去觸碰別人,不管是任何部位!

國際禮儀、民俗風情不該作為性騷擾藉口

每當有性騷擾案件發生,親吻是否為國際禮儀,也會搬上檯面來討論。近日巴拉圭移民局局長來台參加「2018年標竿學習計畫」,卻陷入摸大腿性騷擾女翻譯的疑雲中。移民署表示,可能女翻譯對於南美洲國家人士展現熱情、致謝的方式有誤解,應屬「文化差異」。

但國際禮儀、文化差異不應該作為性騷擾的藉口,如果該舉動真的讓人感到不舒服,仍可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出告訴!雖然根據媒體報,女翻譯目前已和解並撤告,但巴拉圭移民局局長卻因此請辭而且被獲准了。如果這真的是文化差異的問題,那麼為什麼巴拉圭移民局局長回國後要請辭呢?

我們能做的:不檢討被害人!

性的問題,一直充斥在社會中。最近有諾貝爾文學獎因為性侵與洩密案的風波從缺、華裔女主播宗毓華投書自己被家庭醫師性侵的新聞。

每當有案件發生,特別是有關性的案件,總是會有很多聲音在檢討被害人。你一定是穿得很暴露?你為什麼要喝這麼醉?你為什麼要這麼晚還在外面亂晃?或是向我國女翻譯官可能是誤會等等的解釋。雖然有研究指出,人之所以會檢討被害人,是出於直覺反應,是一種認知的偏差,在「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信念下,人們會認為有人遇到壞事,一定是因為他先有什麼不對,所以才會這樣,這樣的狀況稱為「公正世界謬誤」。

但當我們已經接受過教育,社會化之後,就不該再用這種不經大腦的直覺反應,去檢討被害人。尤其是在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當她勇敢得說出過去那段痛苦的經歷時,應該要用一個更開放的態度,去了解。以宗毓華主播的案件為例,她接露的是50年前被性侵的事實,經過這麼久,她可能無法明確指出,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時間遭到性侵,但宗毓華強調,「遭受性侵的確切日期與年代並不重要,受害者清楚記得發生的事與惡狼身分,是『我們永遠都記得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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