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2018促轉會對威權時代不當判決的撤銷
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根據媒體報導,促轉會將於10月5日舉行大型撤銷公告儀式,撤銷1200多件白色恐怖相關的有罪判決,包括當時被告的前科也會一併被塗銷。如此大規模的確定判決撤銷行動,勢必引起社會上另一番重大討論。本文以下將從此則新聞出發,探討促轉會撤銷法院判決的權限,以及現行法規上的問題所在。
法律依據:促轉條例第6條
促轉會要一次撤銷1200多件的法院判決,此事非同小可,其行為背後自然有其法律依據,那條法律就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6條。
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藉以平復司法不公、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教育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也就是說,促轉會有權調查在威權統治時期,所有違反正當法治程序而審理的判決。
那些在白色恐怖時期因為被控懲治叛亂條例、刑法內亂罪等政治性罪名,而遭到判刑、處罰的受難者。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大多是由軍事法庭審判,而因為憲法第9條明文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這種審判流程是非常明顯地違反正當法治程序。然而,在促轉條例立法之前,這些受難者平反的途徑,只能依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規定,透過要件極度嚴苛的再審或非常上訴為之。而該條規定又經司法院大法官第272號解釋背書,等同完全關閉白色恐怖受難者在司法上平反的大門。
更甚者,白色恐怖期間的受難者,並非全部都是因為政治性犯罪而入獄,也有為數不少的人並未經過軍事審判程序,而是在普通法院以不當的審判流程而獲罪。這類的受害者,甚至連國家安全法所提供的平反窄門都沒有。
因此促轉條例第6條在企圖達成司法上的轉型正義時,才會一概統包,由促轉會就威權統治期間,違反正當法治程序、公平審判原則等司法核心精神的判決,進行大規模調查,並在調查後採取相當措施。
行政機關動搖法院判決?
促轉會調查這些有問題的法院判決後,可以做什麼措施呢?根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促轉會可以做的平復司法不法,包括對加害者究責,回復、賠償被害者及家屬所受的名譽和權利損害,以及還原歷史真相等等。而第3、4項更規定,如果受難者因為當年的司法違背法治程序和公平審判,導致被宣判有罪。那麼經過促轉會調查之後,那些不當的有罪判決都視為撤銷,包括前科紀錄也一併塗銷。
這套規定正是現在促轉會即將實踐的,但同時也引起議論:促轉會作為行政機關,居然有權撤銷司法判決,是否會造成行政權侵害司法權?尤其是現在促轉會屢屢被攻訐為「東廠」,更會加深這層疑慮。
如果我們單純從第3項法條文義上解釋,事實上促轉會並沒有「撤銷」過往法院判決的權限,而是那些不當的法院判決在促轉條例立法後,因為法律規定而「自動視為撤銷」。也就是說,促轉條例立法的時候,那些不當判決就已經撤銷了,而促轉會所做的,只是調查和公告這些被撤銷的判決而已。
當然,這樣的解釋方式難以服人。因為這些不當判決只有在促轉會調查、公告之後,大家才會知道它們被撤銷了。因此實質效果上,這些判決就等同於是被促轉會所撤銷。
促轉會撤銷不當判決的正當化
正所謂解鈴還須繫鈴人,按照一般正常的法治邏輯,不當的司法判決,自然也只有司法權自己可以撤銷。要撤銷白色恐怖期間的不法判決,如果是由法院自己設立專門法庭來審查、撤銷不當判決,或者適度調降白色恐怖受難者向法院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司法救濟的門檻,應該就不會造成如此大的爭議。
但這會帶來幾個問題,首先最現實的,是法院的人力問題。台灣經歷38年的戒嚴,其間受難者何止千萬,涉及的不當司法判決更是不可勝數。如果要由司法來進行全盤審查,勢必會對法院帶來極龐大的人力和成本負擔。要求現在每人案件負荷量都已經超載的法官,再撥出心力審查威權統治其間的陳年舊案,實在令人難以想像。其次,是司法本身「不告不理」的被動性質,只有在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請求平反時,法院調查機制才會啟動。然而,白色恐怖的受難者中,又真的每個人都會站出來要求平反嗎?有的人因為傷痛太過沉重而不願意出面,有的人早已過世而家屬也只剩模糊的記憶,甚至有的人孑然一身、連可以幫他們記住這些故事的家屬都沒有。由法院主導的真相調查,必定會因為忽略「沉默的受害者」有所缺漏。
也因此,只有透過行政權新設的獨立機關進行主動調查,才能避免上述的問題。誠然,由行政機關來宣告司法判決的撤銷,是個在法學邏輯上難以接受的作法。然而,我們今天所面對的,是號稱「世界最長戒嚴」之下,所帶來的非常態威權統治歷史,由行政機關來調查當年的不當判決,或許也是不得不然的變通。
而在這樣的變通作法下,促轉會仍必須盡力謀求自己行為的正當化。其關鍵應該就是落在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實質要件,也就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上。促轉會在宣告司法判決撤銷時,不應該只是大張旗鼓地舉辦撤銷公告儀式,更重要的是公開調查結果與報告,詳細告訴人民他們認定某份判決之所以違反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理由和證據,同時必須詳盡地還原當時的真相,明確指出當時司法體系的錯誤所在。只有透過堅實的調查結果,才能強化促轉會動搖過去不當判決的正當性,並真正達成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