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論法務部之通保法修法

  • 2018-10-0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法務部日前發布新聞,已擬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核中。修法的緣由是2014年爆發黃世銘濫用監聽權的事件後,通保法歷經一次大幅度修改,縮減許多檢警的通訊監察權限,導致辦案難度提升。因此本次法務部修法,正是意在矯正2014年過度嚴苛的修法。本文將檢視法務部在新聞中所稱的修法方向,並且進行分析、評論。

通信紀錄與GPS:惡魔藏在細節裡

本次修法的重點,是開放檢察官可以核發通信記錄(或一般常稱的通聯記錄)的調取票。而且在辦案需要時,檢察官可以核發許可書,讓警察運用GPS追蹤的技術辦案。

就一般人的想法來看,通信紀錄和GPS資料相較於監聽譯文,是屬於對隱私、秘密通訊權侵害較小的資料。畢竟,相較於整個對話的內容都被別人聽到、錄音,只是讓別人知道自己人在哪裡、什麼時候與誰通話多久,就比較沒有受侵犯的感覺。

然而,所謂通信紀錄的範圍,可能其實遠超出我們的想像。根據現行通保法第3-1條規定,所謂通信資料,包括通訊雙方的號碼、通話時間、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等等資訊。而調取票所能取得的資料,還包含到所謂的通訊使用者資料,也就是通話雙方申請電信服務時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門號等基本資料。

GPS位置紀錄更不需多說,可以隨時追蹤個人的所在位置,被追蹤者什麼時間、到了什麼地方、待了多久,都是GPS可以透露的訊息。就算無法直接窺見被追蹤者在做什麼,但依然可以推測出來,甚至長期觀察後,還可以架構一個人的生活習性。例如經過長期追蹤後,得知被追蹤者總會在週末晚間在酒吧林立區定位2個小時,就可以推測出被追蹤者有在週末買醉的習慣等等。

由此可知,通信紀錄和GPS追蹤,表面上看似無害、中性的資訊。但實際上,如果我們把這些資訊拼湊在一起,往往會透露出比我們想像中還要多的訊息,包括每天的移動路徑、生活習慣、交友網絡等等。甚至可以說,就算是直接監聽、監看,也不一定能得出對一個人這麼詳盡的資訊。

法官保留原則的意義

根據尚未修法的現行法規定,如果檢警要調取通信紀錄,原則上必須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調取票,只有在法院核發調取票以後,才可以調通信紀錄。只有在偵辦特定犯罪、而且情況急迫時,才可以由檢察官自己先同意調取,之後再向法院聲請補發調取票。其所彰顯的,就是在刑事訴訟相關法律上很重要的觀念:「法官保留原則」。

之所以要有法官保留原則,是基於歷史教訓而來。通訊監察(包括監聽、調取通信紀錄等等)和拘捕、搜索、扣押一樣,都是檢警偵查案件時,運用強制力干涉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因此在過去,非常容易遭到濫用,只要檢警對人民稍有懷疑,便動輒「抓起來」,或是侵門踏戶開始搜索,導致人民提心吊膽、生活缺乏保障。也因此,人們意識到,強制處分的發動必須要有把關,而且這個把關者,應該要具備中立、客觀的身分,才不會有「球員兼裁判」的情形。自然而然的,大家就想到了法院。因此產生了法官保留原則,檢警在發動強制處分之前,必須先取得法官的令狀,否則偵查行動就有違法。法官保留原則的存在,並不是指法官的地位在檢警之上,而是由中立客觀的法官先審查檢警發動強制處分是否濫權。另一方面,因為程序上多了一道聲請令狀,也會使得檢警在發動強制處分前更為謹慎。

同樣的道理也被套用到通訊監察等新興的強制處分上,所以通保法規定監聽必須要先向法院聲請取得通訊監察書,始得為之。然而,法務部所預計修改的新法,在調取通信紀錄和使用GPS追蹤這兩個偵查手段上,由檢察官許可核發令狀即可。然而正如前述,通信紀錄和GPS資料對於個人隱私的干涉程度,其實並不亞於直接監聽、監看,如果真的開放檢察官直接許可調取通信紀錄以及GPS追蹤,是否形同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當然,我們可以想像,在某些事證稍縱即逝的緊急情況下,要求檢警先向法院聲請令狀之後再採取動作,很有可能會延誤偵辦的黃金時刻,而失去關鍵的證據。因此法官保留原則也會保留一些彈性,例如不需令狀的現行犯逮捕、無令狀的緊急搜索或附帶搜索等等。所以在通訊監察的領域裡,應該也可以區分狀況,允許在某些急迫情況下,成為法官保留原則的例外。在允許檢警自主發動通訊監察的同時,也設計事後必須補聲請令狀、被追蹤者可以在日後聲請救濟等配套措施。

然而,從法務部新聞的內文,我們並沒有看到法務部有這樣的彈性設計。只是單純地允許警察在獲得檢察官同意後,就可以調取通信紀錄和使用GPS,究竟是低估了通信紀錄和GPS資料對人民隱私的威脅?抑或是藉辦案之名大開通訊監察的大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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