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02案件更新:本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再審確定。
根據新聞報導,彰化一位詹姓牙醫師十年前安排父親到豐原醫院健康檢查,且由於詹父有氣喘病史,詹姓醫師特別提醒檢查時顯影劑或口服藥不能有 Inderal (恩特來錠),但在進行電腦斷層掃描前,卻因為相關醫療人員的疏失,仍然讓詹父服用了 Inderal ,沒多久後詹父氣喘發作,經過急救後仍然不幸死亡。
案件後來進入司法程序,被告竟然全數獲得無罪判決,但因為法院就其中一個被告所為行為的認定,發生前後矛盾的狀況,案件目前已經由檢察官提起再審的聲請。因為醫療人員的疏失造成一條寶貴人命消逝,居然沒有人需要負責嗎?整個案件到底存在什麼樣的問題呢?
醫事審議委員會是什麼?為什麼有權利做醫療糾紛鑑定報告?
根據醫療法第98條到第100條規定,衛福部設立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設主委1人,委員14至24人,都是從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的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任務包含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鑑定。
一審台中地院根據醫審會的鑑定書指出 Inderal 的作用時間是1至2個小時,但詹父在服用 Inderal 到產生氣喘反應只經過42分鐘,因此認定詹父的氣喘未必是因為服用 Inderal 所引起。此外,鑑定書也表示急救過程中詹父在短短幾分鐘內身體情況急劇變化至死亡,無法排除有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所以法院雖然認定確實有人為疏失,但因為行為和結果不具因果關係而判被告無罪。
在醫療訴訟案件中,醫審會的鑑定結果占了舉足輕重的份量,法院的心證很大一部分直接來自鑑定結果,但即便法條規定醫審會中法學專家和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醫審會主要仍然由醫師組成,客觀程度已經有疑慮;再者,以本案來說,42分鐘和1小時的差異是否足以排除因果關係,相信依據不同見解會鑑定出不同結果,但在現行制度下當事人無法爭議這個鑑定結果,也不能自行找其他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的結果對當事人是否公平?政府不應該再讓行政機關獨佔鑑定意見,應該適度開放,讓人民有自由選擇鑑定機關的權利,如此也可以讓法院在參考更多不同的專業意見後再做出判斷,避免誤判。
進一步說,也許我們需要醫事專業法庭
最近一次醫療法修正(2018.01)減輕了醫療人員責任,同時也導致病患向醫療機構求償的難度大增,這樣的修法走向到底適不適當呢?我們不希望課予醫療人員過重的責任造成防衛性醫療等雙輸的局面,但即便是擁有醫學專業的醫療人員,仍然可能會有不適當的行為或出差錯,就和其他各行各業一樣,如果僅僅因為「醫療人員」這個職業,讓醫療人員可以負比較少責任,實質上就是只因為職業不同給與的差別待遇,可能已經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得以享有的平等權。
問題和爭議常常是因為誤解而產生,就算是有關專業判斷的醫療行為,還是可以透過專業的人士的參與、程序和制度設計來釐清問題所在以及責任歸屬,而不是一味的加重或減輕某一方的責任,這樣可能反而造成雙方產生衝突,而影響醫病之間或是對於司法機關的信賴。
圖片來源: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彰化一位詹姓牙醫師十年前安排父親到豐原醫院健康檢查,且由於詹父有氣喘病史,詹姓醫師特別提醒檢查時顯影劑或口服藥不能有 Inderal (恩特來錠),但在進行電腦斷層掃描前,卻因為相關醫療人員的疏失,仍然讓詹父服用了 Inderal ,沒多久後詹父氣喘發作,經過急救後仍然不幸死亡。
案件後來進入司法程序,被告竟然全數獲得無罪判決,但因為法院就其中一個被告所為行為的認定,發生前後矛盾的狀況,案件目前已經由檢察官提起再審的聲請。因為醫療人員的疏失造成一條寶貴人命消逝,居然沒有人需要負責嗎?整個案件到底存在什麼樣的問題呢?
醫事審議委員會是什麼?為什麼有權利做醫療糾紛鑑定報告?
根據醫療法第98條到第100條規定,衛福部設立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設主委1人,委員14至24人,都是從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的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任務包含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鑑定。
一審台中地院根據醫審會的鑑定書指出 Inderal 的作用時間是1至2個小時,但詹父在服用 Inderal 到產生氣喘反應只經過42分鐘,因此認定詹父的氣喘未必是因為服用 Inderal 所引起。此外,鑑定書也表示急救過程中詹父在短短幾分鐘內身體情況急劇變化至死亡,無法排除有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所以法院雖然認定確實有人為疏失,但因為行為和結果不具因果關係而判被告無罪。
在醫療訴訟案件中,醫審會的鑑定結果占了舉足輕重的份量,法院的心證很大一部分直接來自鑑定結果,但即便法條規定醫審會中法學專家和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醫審會主要仍然由醫師組成,客觀程度已經有疑慮;再者,以本案來說,42分鐘和1小時的差異是否足以排除因果關係,相信依據不同見解會鑑定出不同結果,但在現行制度下當事人無法爭議這個鑑定結果,也不能自行找其他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的結果對當事人是否公平?政府不應該再讓行政機關獨佔鑑定意見,應該適度開放,讓人民有自由選擇鑑定機關的權利,如此也可以讓法院在參考更多不同的專業意見後再做出判斷,避免誤判。
進一步說,也許我們需要醫事專業法庭
最近一次醫療法修正(2018.01)減輕了醫療人員責任,同時也導致病患向醫療機構求償的難度大增,這樣的修法走向到底適不適當呢?我們不希望課予醫療人員過重的責任造成防衛性醫療等雙輸的局面,但即便是擁有醫學專業的醫療人員,仍然可能會有不適當的行為或出差錯,就和其他各行各業一樣,如果僅僅因為「醫療人員」這個職業,讓醫療人員可以負比較少責任,實質上就是只因為職業不同給與的差別待遇,可能已經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得以享有的平等權。
問題和爭議常常是因為誤解而產生,就算是有關專業判斷的醫療行為,還是可以透過專業的人士的參與、程序和制度設計來釐清問題所在以及責任歸屬,而不是一味的加重或減輕某一方的責任,這樣可能反而造成雙方產生衝突,而影響醫病之間或是對於司法機關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