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男酒後騎腳踏車闖紅燈吃2紅單,警察「憑什麼酒測」?

文/法操司想傳媒
喝酒不開車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但酒後騎腳踏車算不算酒駕呢?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酒後於清晨騎YouBike返家,行經新北市蘆洲街頭因紅燈右轉遭警方攔下,因一身酒氣警方示意配合酒測,這時王男卻嗆聲「騎腳踏車也要開單?你是法律嗎?」而王男酒測值達0.66mg/l,警方針對「慢車紅燈右轉」、「慢車酒駕」開出2張罰單,王男最高將面臨3600元罰鍰。
動力交通工具是什麼?
酒駕相關規定,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那動力交通工具究竟是指什麼?依照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有關「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1、「腳踏自行車」,其以人力推動,並非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為作用,如駕駛人酒後騎「腳踏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尚非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之「動力交通工具」。
2、「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微型電動二輪車」,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因刑法第 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爰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雖然說腳踏車不算刑法中的「動力交通工具」,但細看行政法規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項,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依照上開規定,腳踏車算是「慢車」,因此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新聞中的男子因騎腳踏車酒駕遭警方酒測,直呼自己又不是騎機車、憑什麼酒測,還嗆警「你是法律嗎?」但事實上,法律就是有規定,腳踏車屬於「慢車」,警察當然可以依法開罰。
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喝酒後切勿開車或是騎車,最好請代駕或是叫計程車,以免發生危險又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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