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婦人搭火車詛咒乘客被車撞死,「詛咒」他人會犯法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電影裡的鬼片時常會演出主角被「詛咒」後厄運纏身甚至喪命,但現實生活中,詛咒他人會犯法嗎?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乘客搭台鐵時被一名婦人詛咒,女子搭台鐵列車經台中新烏日站時,一名滿頭紅髮手提袋子的婦人上車,把整袋東西放在椅子上擠過來,女子請她把東西拿起來,婦女卻說:「我放這邊錯了嗎?」,這名婦人後來又詛咒她被車撞死,不得好死,對於搭火車竟碰到這樣的事情,覺得很倒楣、無奈。
詛咒他人會犯恐嚇罪嗎?
恐嚇罪規定在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若是基於恐嚇他人的故意,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法益的方式通知對方(惡害告知),讓對方產生畏怖的感覺,而且也危及安全,就有可能構成恐嚇。
所謂的惡害告知,是指行為人做出對他人不利的意思表示。「惡害」通常需要具體、明確,讓一般人客觀上足以感覺到有威脅性,讓對方感覺不安。如果行為人的惡害告知不夠明確,就難以認定為惡害告知。
如果威脅的內容本身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實現,那就不會構成恐嚇罪。像「詛咒」這種方式,就是靠超自然力量,沒辦法用科學驗證,也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就有可能不構成恐嚇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多也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影響公共安寧」來處理。
詛咒他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公然侮辱規定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指的是行為人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以言語、文字、圖畫、動作或其他足以表達輕蔑、貶抑之方式,對特定人進行侮辱,使對方人格感情受到侵害。
至於詛咒他人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需要視情況而定,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就指出,「妳出去被車撞死、不得好死」等語,因使被害人感到難堪,涉及公然侮辱。
新聞中的女子只是因為制止婦人脫序的行為,卻遭到婦人詛咒,實屬倒楣,若讀者下次也遇到類似情況,建議先錄音蒐證,視情況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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