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樹義國小案】未經授權可以做學校校服嗎?

  • 2018-09-28
  • 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市議員張耀中質詢樹義國小校服、校徽問題 (圖片出自聯合新聞網)

案件更新:感謝熱心讀者協助,我們找到了樹義國小的商標。樹義國小申請登記的是表彰商品、服務來源的「商標權」,因此本次的案件與我們的假設是相同的喔!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中市樹義國小將校徽(也有新聞說是與校徽近似的標誌)註冊為商標後,授權兩家廠商製作該校校服。據傳近期有未經授權的店家因製作、販賣該校校服而遭檢察官起訴。市議員質疑學校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學校則回應由於曾出現校服廠商製作的校服甲醛含量超標,會申請商標是為了控制校服品質。台中市長林佳龍則表示,學校並不是營利機構,商標等識別系統應公開。

在此假設學校真的申請了商標且公告的話…

在開始討論下面的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假設一個前提,那就是:「樹義國小真的有申請商標且經公告了。」會這麼說是因為小編在商標檢索系統中以「樹義」為關鍵字,並沒有找到跟樹義國小有關的商標申請案,所以是不是真的有公告可能還需要再查證,在此先假設學校真的申請且經審核通過並經公告。同時,由於商標法下的類型、權利眾多,若逐一討論可能無法讓大家清楚理解,因此我們先以最廣泛、大家最熟悉的商標權來說明,大家也可以把樹義國小想像成Nike等大廠來理解。

未經授權製作有樹義國小校徽的校服到底可不可以呢?

循著上面的假設,讓我們來重新看看樹義國小的案件。

假設樹義國小真的申請了商標,並將商標使用於服飾上,這個商標就會成為表彰是樹義國小出品的服飾的標示。如果未經授權而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服裝上,自然就有可能會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出自樹義國小之手,而構成商標法第68條的商標侵權。

市長林佳龍對於商標法的理解有些不足

林佳龍表示:學校不是營利機構,應該要公開。但是這樣的理解其實只理解了商標法中的一部分。

商標法並不是只有保障用於表彰商品、服務的商標,同時也有保障「團體標章」、「團體商標」、「證明標章」等等。其中像是團體標章,適用於「表彰法人會員資格」的標誌,和有沒有盈利一點關係也沒有。像是大家常聽到的理論上不是營利團體紅十字會,也是申請團體標章。

如果樹義國小申請的是團體標章,由於商標法中團體標章的侵權行為並沒有適用刑事責任,智財局認為應該沒有刑事責任的適用,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是團體標章仍然是一種「私文書」,因此未經授權轉印可能會構成刑法上「偽造私文書」的責任。

沒有申請商標的學校,非授權廠商可不可以製作一樣的校服?

一般而言,學校的校服會經過招標等程序,來發包由固定的廠商製作,但校外卻仍可能找到非由該廠商製作的校服。像樹義國小的案例畢竟少見,如果是沒有把校徽拿去申請商標的學校,沒有被學校授權製作的廠商可不可以製作一樣的校服呢?

商標法上來看,因為商標法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如果一開始就沒有申請商標,那自行製作印有校徽的校服並販售的行為,就不會構成商標法上的侵權。

專利法上來看,問題可能會出現在最前端的是否能成功申請專利的問題。如果僅是一般的校服,只是上面加個校徽,應該很難符合專利法新穎性、進步性的要求。所以就算想透過專利保障校服,似乎也有一定的困難。

著作權法上來看,校服可能會屬於美術著作。但是我國一向認為,類似服飾這類供買賣而非僅供觀賞的美術作品,屬於「應用美術」的範疇,而應用美術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要透過著作權法保護也走不通。但是,國外有所謂「意匠」制度,用來保護透過物品形狀、外觀、顏色等,展現出視覺上美感的產物,例如這類應用美術作品中設計師的設計巧思等,只要經過審核、登記就可以加以保護,希望我國未來也可以引進。

那可不可以用營業秘密法呢?當然不行,因為你都已經把校服做出來賣了,要怎麼證明自己針對校服有施加一定程度的秘密性保護,而屬於學校的營業秘密呢?所以自然也走不通。

結論上來看,目前針對沒有申請商標的學校來說,管控學生校服品質上確實出現了障礙,似乎僅能透過道德勸說及對家長呼籲來處理。但校服的品質是否合格,與學生的身體健康也有一定的關係,究竟該如何把關,或許可以考慮透過增訂意匠制度來處理了(但不代表學校校服一定可以受意匠法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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