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證交法罪責有哪些?(一)--操縱股價篇

  • 2018-09-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源自東森新聞

文/法操司想傳媒

自從台灣有股票以來,透過股票在短期內取得龐大的利益成為許多人理財的一種方法。但是你知道嗎?像股票這類有價證券如果買賣不合規定的話,是有可能被抓進去關的喔!但這中間又有包含哪些行為呢?今天,就讓我們來跟大家介紹大家應該很常聽到的「操縱股價」吧!

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有哪些?

說到金融犯罪,不得不想到的就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了!但是世界上有價證券百百種,並不是所有的有價證券都是證交法要管理的對象!

根據證交法第6條的規定,證交法上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以下幾種:

  1. 政府債券(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政府公債」)
  2. 公司股票
  3. 公司債券(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公司債」)
  4.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台灣存託憑證(TDR)」等)
  5. 不是有價證券,但是法條明文視為有價證券,包含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由於證交法在有價證券的定義上,保留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的空間,以避免規範過於僵化的不足,但也引起核定範圍違和的討論。有學者認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與民法等法規中的有價證券不同,著重的點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及「投資性」,因此認為這邊所要管制的對象,應該限於以投資為目的的資本證券。

什麼是「操縱股價」?

大家常常在新聞上聽到所謂的「操縱股價」,但是操縱股價究竟是怎麼樣的呢?

整部證交法其實有許多不同種類的規範,其中有許多涉及刑事責任,包括了內線交易、短線交易等等,操縱股價也是其中一種行為。

所謂的操縱股價,指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定中的數種行為:

  1. 違約不交割:股票交易行為已經成立,但不履行交割義務,且足以影響股價。
  2. 相對委託:為了影響特定股票股價,和人約好一個價格,當自己以該價格出售或購買股票時,由對方以相同價格購入或出脫股票。
  3. 連續交易:為了影響特定股票股價,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連續高買或低賣股價。
  4. 沖洗買賣/相對成交:為了製造市場活絡假象,以自己或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
  5. 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
  6. 其他概括條款

簡單地說,所謂的操縱股價其實就是利用假交易、假消息來產生某支股票在股票市場上交易狀況的假象,藉此來抬高或壓低股票的價格。以今年8月被起訴,涉嫌炒作大同股票案件為例,檢察官認為被告鄭文逸、張湘羚、鄒興華三人涉嫌使用56個支票帳戶,透過多次高價買進大同公司股票、及相對成交行為來衝高大同公司的股價,就有可能構成證交法上的「操縱股價」行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為了維持股價而進場「護盤」的行為,因為是使原本會跌價的股價產生無變動的假象,所以實務上有判決認為構成操縱股價罪責,但也有人認為應該不具有操縱股價的故意。

證交法犯罪型態千變萬化

以目前證交法的規範來看,除了大家常聽到的「內線交易」、「操縱股價」以外,還有數種行為會構成證交法上的犯罪,且相信未來還有可能會再增加。究竟這些犯罪型態?每個型態又是怎麼構成的呢?我們之後會再繼續帶大家來了解喔!

延伸閱讀

證交法罪責有哪些?(二)–內線交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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