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業配文】新聞自由是保障媒體還是保障個人?

  • 2018-09-25
  • 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照片來源:網路
 

延續先前業配文是否受到新聞自由保障的討論。我們要繼續探討的是個別記者或編輯,是否可以拒絕配合產出公司的業配新聞稿?究竟新聞自由是保障媒體還是個人?如果可以拒絕業配,那一般的報導也可以拒絕嗎?就讓我們來一探究竟吧!

新聞自由是保障媒體還是保障個人?

而從中時與陳志東的衝突中,還可以看出另一個問題。即使同在新聞自由的保護傘下,仍然會發生主體之間的衝突。其所彰顯的,是一個在討論新聞自由時,常常必須面對的問題:新聞自由究竟是保護媒體機構的體制性保障、抑或是保障記者、編輯的個人自由呢?

所謂制度性保障,意即新聞自由的目的,是要透過強化媒體機構(例如報社、電視公司等等)的保障,建構出良好、自由的新聞環境。在這個宗旨下,新聞自由的主體是媒體機構,至於其下記者、編輯等的權利,是依附在媒體機構下所衍生的。另一方面,也有主張認為新聞自由的主體就是記者、編輯等新聞從業人員個人,採訪、編輯等新聞自由權利,並不需要透過媒體機構作為根源。

把這個分歧套用到新聞業配的議題上,如果我們認為新聞自由屬於制度性保障,那麼媒體機構要作業配報導,只要其內容沒有侵害他人權利或悖離事實,那就是媒體的新聞自由,其下的記者和編輯不能拒絕。而如果我們認為新聞自由是屬於記者、編輯個人的權利,那麼或許就可以援引新聞自由,拒絕發布上級分發的業配新聞。

然而,隨著網路和科技的發展,給新聞媒體的生態和環境帶來翻天覆地的變革,連帶使得前述的分界爭論愈來愈沒有意義。由於手機的普及和攝影鏡頭的精進,現在每個人都可以清晰且即時地記錄身邊發生的事物,並且透過網路迅速上傳、博得關注。毋寧說,這個時代的媒體已經步入「人人皆記者」的階段,所謂的「媒體」趨向去中心化,新知的傳播愈來愈不需要透過傳統媒體機構的統整、發布。

例如2014年以後大規模興起的公民記者,逐漸取代傳統媒體而成為年輕人獲取社運現場第一手資訊的管道,就是顯例。甚至某些學者,已經將網路媒體和公民記者等新興趨勢,稱之為政府三權、傳統媒體第四權以外的「第五權」(The Fifth Estate)。在這個時代背景下,傳統媒體機構的影響力逐漸式微,也愈來愈難以繼續將新聞自由鎖死為媒體機構的權利。

如果新聞自由的主體,漸漸由媒體機構轉向新聞從業人員個人。那麼連帶的,媒體機構分配業配新聞給記者或編輯,記者或編輯似乎就可以基於「自己的」新聞自由而拒絕撰稿。但如此一來,會帶來幾個問題,首先,如果記者和編輯可以拒絕撰寫公司分配的業配新聞,那麼是否也可以拒絕其他一般的新聞報導呢?

其次,適當的業配新聞其實有助於媒體的健全,諸如HowHow等youtuber也是以業配為重要收入來源。如果允許記者和編輯拒絕撰寫業配新聞,是否反而會不當阻礙媒體的營收和生存?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當前的媒體生態下,雖然媒體機構漸趨式微,但網路和個人媒體工作者仍未能取代之。如果允許記者和編輯拒絕公司的發稿,是否會使得媒體機構被架空,進而導致在媒體機構失能、網路力量又未成氣候的情況下,反而喪失媒體監督政府的力量呢?以上,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有不少人對業配新聞感到反感,認為收錢報新聞違反了新聞「報導事實」的本質和要求。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業配新聞確實已經充斥整個媒體生態,也是媒體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些伴隨著業配新聞而產生的問題,與其想著一味批評、禁絕這個發展趨勢,不如思考如何讓這類新聞報導融入現有法規環境,並且給予閱聽者清楚分辨標準,藉以確保新聞自由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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