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公園裡面禁止烤肉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年一度的中秋節又到了,除了一家團圓以外,相信也有人期待和家人一起烤肉吧。根據網路鄉民調查,認為中秋烤肉習慣最早的起源,可能是由於1980年代(民國69到78年間),隨著露營活動興起一起被導入。
對居住在都市的人來說,並不是每一家都有前庭後院可以烤肉,如果在家烤肉不小心煙霧過大還有可能觸發自動灑水系統變成落湯雞,這時只好到戶外公園、河畔烤肉。但你知道嗎,其實在公園烤肉是有可能被處罰的喔!但是這樣的處罰規範性質是什麼呢?就讓我們來說分明!
公園設定的屬性是什麼性質?
在說公園可不可以烤肉之前,先讓我們來談談更根本的問題:公園是怎麼來的?
由於政府行政講求效率等原因,立法者在立法設計上給予行政機關多元的手段,像是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等,來達到行政目的。而其中最常見、也可能是和大家關係最深刻的莫過於行政處分了。關於什麼樣的最為是行政處分,我們之前在《【愛家公投停止執行案】聲請停止執行會遇到的挑戰有哪些?》一文中,已經有了詳細的介紹,今天要聊聊的是行政處分的另外一種類型:「一般處分」。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相對於第1項的行政處分,我們稱呼第2項的處分類型為「一般處分」。兩者的差異處在於:一般處分相較於行政處分,之前說到的行政處分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而一般處分的相對人則不是特定人,但是可以確定範圍。而又根據對象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同條項前段的「對人的一般處分」及後段的「對物的一般處分」兩種。
舉例來說,像是警察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命令解散,這個處分的相對人雖然沒有特定是誰,但是可以知道是針對現場參與的民眾,而可以確定相對人的範圍,此時就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
而「對物的一般處分」,則像是設定一個建築物為古蹟、或將公共設施開放給民眾使用等等。而這邊我們說到的地方政府將某塊空地闢建成都會公園,並開放給民眾使用,這樣指定特定地點為公園的行為就屬於一種「對物的一般處分」。
公園禁止烤肉的規定性質為何
公園禁止烤肉的規定並不是以上述的一般處分的方式來處理,而是各個地方政府透過地方自治規則來規定。大部分的縣市政府針對區域內的公園,大多設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而大多數的自治條例裡面,都規定了禁止於公園內擅自野炊、露營等等,違反的話可以處以行政罰鍰。
有人可能會想,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又不是法律,可以對人民處以行政罰鍰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罰鍰是有上限的。
在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縣市政府)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為處行政罰。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訂定公園的使用辦法,並對違反該辦法的使用行為處以行政罰。
但是,如果隨便地方機關自己來訂罰則,立法者也會擔心出現罰太多等等的問題,因此在同條的第3項就設下了限制,地方自治團體所定的罰鍰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可以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之種類則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目前,除了「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南投縣」的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沒有寫明、「連江縣」找不到相關自治條例以外,大多數的縣市政府的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金門是透過國家公園管理辦法),都明文禁止野炊、烹煮食物行為。但是「新北市」、「基隆市」、「新竹縣」、「台東縣」並沒有在自治條例中訂立罰則,只有説要回歸相關法規處理,至於相關法規是什麼就不確定了。
希望地方議會可以把條文訂清楚
規則最重要的是明確性,才能使民眾知道什麼行為可以、什麼行為不行。但是單單連個公園可不可以生火、烤肉,部分縣市都沒有明確寫明,如果到時候對人民開罰,正處罰的正當性一定會被質疑。因此,我們呼籲各縣市議會在下次修改自治條例時,如果真的想要禁止烤肉,可以考慮把條文寫明確一點,讓民眾可以明確知道究竟可不可以。
此外,關於行政處罰部分,如果地方機關真的要處罰烤肉的行為,明明可以自己訂罰則,卻要推到其他像是空污法等法規,有些法規像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處罰需要經過現場勘驗等等,對於單發性的烤肉活動究竟有沒有適用、有沒有嚇阻效力等都有問題。因此我們也建議若縣市政府若真的希望禁止這些行為,也可以直接在條文中明定處罰方式喔。
最後,大家最關心的還是究竟那些沒有寫明、或沒有寫怎麼罰的縣市可不可以烤肉吧!雖然這些縣市沒有寫明,但大多數的縣市在規範中有寫「其他公告禁止事項」也在禁止範圍,但這必須要到各地方政府的官網上查找了。至於沒有訂明處罰方式的縣市,雖然沒有辦法直接以自治條例處罰,但是還是可以在經過檢驗、確認後用空污法、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處罰,因此還是要注意不要觸犯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