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愛家公投停止執行案 | 聲請停止執行會遇到的挑戰有哪些?
時間:2018年09月05日上午10:00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3法庭 |
承審法官:陳心弘 |
今日(2018年09月05日),由祁家威與伴侶盟提起,針對公投議案中民法婚姻定義一案聲請停止執行訴訟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準備程序。本次程序主要針對案件爭點進行整理,就讓我們來看看今天聽到那些爭點吧!
爭點一:中選會的公投審議結論性質是不是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在制度上,基於行政行為的迅速性等要求,針對問題可以依照案件狀況,從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中,擇一有利的方式來處理問題。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行政處分了!
所謂的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我們將上面的文字,簡單拆解成以下幾個要件:
- 對象是公法案件
- 由行政機關所做成
- 針對個別案件
- 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 行政機關的單方行為
這個問題的癥結點,可能在於雙方對於公投程序的想法不同所產生。中選會方面可能是認為:整個公投從送件到第二階段審查到公告是一整個程序,所以中間的第一階段只是事實行為,唯有最後的公告才是處分。而伴侶盟可能認為:公投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彼此分開,所以中間審查結果是一個處分,公告也是一個處分。
爭點二:聲請人祁家威等人究竟是不是利害關係人?
說這個問題前,讓我們回到當時公投案公聽會的情景來看看。當時中選會依據公投法的規定,在公投案審議前召開公聽會當時同志團體希望入場旁聽被拒絕,中選會給出的理由是因為同志並非愛家公投審議程序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因此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3條規定得參加的當事人。
相同的,回到這個問題,中選會引用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停字第75號判決的內容,認為:公投法所規範之「公民投票」行為,目的在補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之不足,著重在國民多數意見之呈現,而非國民個人法益之保護,故無法結合「保護規範」理論,而導出「投票權人依公民投票法而享有爭執舉辦公民投票決定行政作為之主觀公權利。」
相對的伴侶盟則認為:這個案件與本案間存在的差異,在於公投的對象不同,並不是一般性公共政策的決定,且確實對部分人憲法上所享有的權利造成影響,因此不應該援引。同時,他們也認為從公投法第1條第2項的原住民權益不能公投的規範來看,立法者應該是有注意到不能以公投方式決定部分人權利的法理,所以應該可以從這個方向得知公投法有兼及保障少數人權益,而使之成為利害關係人。
爭點三:有沒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停止執行規定的適用?
這個爭點在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要停止執行必須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具有急迫情事才行。而中選會就是認為,就算認為是行政處分,結論也是「可以連署」,會不會公投或會不會過都是未知數,因此並不具備急迫性。 但是伴侶盟方則認為,有心理師指出,自從公投一階段審查通過後,同志族群便開始感到恐懼,因此對他們的侵害不僅是未來式,而根本就是現在進行式。同時,這樣的公投議案也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程序,也更證明具有急迫性。
是否可停止執行將可能成為未來其他問題的重點
本案最後法官並未定下次庭期,將帶雙方遞交補充理由後再行訂庭期。究竟這起停止執行訴訟的結論,不僅將會影響未來愛家三公投會不會進入公投階段,甚至可能直接挑戰中選會的審查結果、或公投法規定是否有違憲疑慮等實體問題,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