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大家說的性侵害到底定義是什麼?性教育為何重要?

  • 2018-09-2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TVCnews
 

相關案件補充: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地院判決侯男以手機作為對價,引誘國小女童任由他撫摸胸部及下體。 第一次是溪邊教導游泳時,趁機將手伸入女童泳衣內摸胸,事後開車把她單獨留下摸胸及下體;數日後,侯男又說再摸一次才給手機,三度對女童猥褻。新北地院依《刑法》對未滿14歲少女猥褻罪共判侯男1年2月徒刑;仍可上訴。

 

 

根據報導人本教育基金會於今日(2018/09/20)召開記者會,新聞稿指出有家長申訴宜蘭羅東國中體操教練長期體罰、性騷擾、辱罵學生。基金會於5月便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宜蘭縣教育處檢舉,但到目前均未收到正式回應,而是輾轉得知該教練被記小過、並接受性平教育。基金會呼籲宜蘭縣政府重啟調查程序,並且對縣內各校進行全面性調查,使訓練環境更加安全,同時也請監察院調查宜蘭縣政府多年疏於保護體操選手的失職。

怎樣的行為是性侵害行為?

相信有在讀我們文章的讀者都知道性侵害跟性騷擾,但是究竟怎樣的行為是性侵害可能就不太清楚,今天我們就來一次講明白,究竟什麼是性侵害。

所謂的性侵害,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指的是刑法中有關強制性交的案件。而根據刑法第221條的規定,所謂的強制性交,指的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違反當事人意願為性交行為。

而什麼是刑法上的性交行為?根據第10條第5項的規定:所謂的性交,指的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通俗一點講,刑法上的性交除了性器間的接合以外,也包含肛交、口交,同時,以性器以外的其他部位或物品進入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也屬於性交,注意這邊以並不包含嘴巴。

在修法以前,性交行為的規範並未包含「使之接合」,也因此長期以來強制性交行為只罰男對女,而女對男的強制性交行為則不處罰,理由是因為女性的性器無法「進入」男性的性器、肛門、口腔。民國94年立法者終於注意到這種狀況,而修正了刑法第10條的規定。也有人認為,刑法第10條的修正很好,但這條性質是解釋性規範而不是處罰規定,因此並不需要在這邊就幫性交行為加上「非基於正當目的」的要件,可能是立法者當時搞錯條文性質了。

學校性教育很重要且應該落實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對於性教育這一塊多採取保守的態度,不是沒有放進教材,就是不會教、或是直接把這頁撕掉。但在校園性侵害案件漸漸被踢爆、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律施行以後,這樣的教育狀況有了改善。

有家長認為,過早讓小孩接觸性教育是在鼓勵小孩子從事性行為,可能造成未成年懷孕、性病流行等問題,但是這樣的想法其實有問題的,不告訴小孩怎樣的行為是性交行為,他們怎麼知道自己被性侵害?此外上面的邏輯建立在小還沒有自己查找相關資訊能力這種「過度理想」的假設下,但事實上隨著網路的發達,多數的小孩能夠透過網路找到各種影片,有些影片傳遞的資訊有錯誤,或者是有物化女性等問題,這樣反而比讓小孩接受正確性知識更糟吧!

此外,有人認為教小孩使用保險套會造成性病流行。但是保險套是目前最有效且便利的避孕及防止性病手段之一,如果不教他們使用,他們不會使用、或不使用,這樣感染性病或懷孕的風險不就更大了嗎?因此, 學校的性教育絕對是有必要放進課綱,且一定要具體落實的!

校園性侵害應該徹查

近期校園性侵害案件屢屢躍上社會新聞版面,大家也都十分的關心。我們呼籲學校在處理者類案件時,一定要嚴加查證,才不會使類似的案件一在發生,對於學童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本文的性教育指的是有關性行為的部分,關於性別、性平教育的問題可以去看前面的文章。

本文的性別都是生理性別。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