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傅崐萁合機炒股案】本案有哪些減刑事由?

  • 2018-09-14
  • 法操司想傳媒

傅崐萁 (圖片取自東森新聞網)
 

根據新聞報導,前花蓮縣長傅崐萁涉嫌於2003年炒作合機股票,並於檢方調查後遭起訴。台中高分院於去年6月做出更二審判決,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傅崐萁等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2018年09月12日駁回傅崐萁的上訴,全案終告確定。傅崐萁表示,更一審判決9個月,適用妥速審判法後更二審竟然只少一個月,且又在選前駁回上訴,質疑有司法迫害。

傅崐萁案有哪些減刑的原因?

為了避免案件拖的過長導致被告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受到侵害,我國訂有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的規定,用來督促法院盡快做出判決。

但是有些時候案件一拖就超過妥速審判法規定的8年,這個時候為了使被告受到的侵害降低,於第7條訂有減刑的條款。根據速審法第7條的規定,在法院衡量過本條的要件後,認為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要減輕其刑。根據網路資料,雖然他曾在一審時以國會開會或出國等為由請假,可能與速審法的減刑要件不符,但高等法院既然認定有適用,以下將以適用速審法為基礎進行說明。

此外,由於傅崐萁的案件發生在民國93年可以適用於民國96年為了紀念解嚴20週年所訂立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以他的案件還可以再以本條例減刑。

那這兩種減刑方式有什麼不同呢?根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78號刑事判決要旨,「速審法」的減刑減的是「法定刑」,例如法律說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減刑後就會變成可以判2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減刑條例」的減刑,則是減「宣告刑」,例如法院宣告判處2年有期徒刑,可以直接砍半成1年。

而當同時有這兩種減刑情狀發生時,就要先適用速審法,再適用減刑條例。舉例來說,甲觸犯一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下,並同時可以適用速審法和減刑條例。此時法院應該先依照速審法將法定刑砍半成5年以下,並在這個範圍內定刑責。假設法院最後決定是3年,此時可以再適用減刑條例,將宣告刑砍半成1年6個月,這就是他最後的應執行刑。

傅崑萁的案件怎麼減

在說明本次案件的減刑方法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案件歷來的刑度:

    1. 2007年,台中地方法院判刑4年6個月
    1. 2010年,台中高分院考量已經和解,判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註)
    1. 經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於2013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年6個月,依法減為9個月。
  1. 由於被告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2017年,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決有期徒刑1年4個月,依法減為8個月。

首先,由於前面的一、二審判決沒有適用兩個減刑規定,一直到更一審及更二審才有適用上面說到的兩種減刑規範,而這兩個判決同時都用了前面說到的減刑條例及速審法的減刑規定。本案傅崐萁涉及違反修正前證交法第155條規定,依同法第171條為『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先用速審法將法定刑砍半成3年5個月以下,並定刑責為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之後再依據減刑條例砍半成9個月及8個月。

傅崐萁説更一審判決9個月更二審竟然只減了1個月還沒有給緩刑是司法不公。但是,更一審的案件實際上是判1年6個月,只是因為剛好遇到2007年時任總統陳水扁行使憲法第40條賦予的減刑權限,所以才有機會再減半刑責。因此在比較上來看,應該要從原本的刑度來看,他其實被減輕了2個月,甚至已經比原本二審的3年6個月輕很多,更遑論一審的4年6個月。

另外,他說自己只有8個月刑期竟然沒有緩刑是司法不公。但是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記載,傅崐萁尚有台鳳案、假離婚偽造文書案被判決有罪,偽造文書案更已經確定執行完畢。台中高分院認為已經與刑法第74條的緩刑要件不符等原因,拒絕給予緩刑。由於緩刑本來就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項,並沒有規定刑度多少就一定要給緩刑,因此沒有給緩刑也不會違反法條規範。

法院並不是永遠都是對的,有時還是會出現錯誤。但是在指責法院有錯誤時,卻只截取自己想被大眾看到的,而刻意忽略掉所有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以達到政治上的目的,已經影響到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又要怎麼進行司法改革?一邊要求司法改革,卻又一邊在拖司改的後腿,這樣是否適宜呢?期待政治人物未來可以多多思考這些問題?

此處不適用96減刑條例,是因該條例第3條規定,犯證券交易法之罪,且被判處1年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減刑。傅崐萁因被判3年6個月所以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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