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專欄】【高宏銘專欄】逾越法律規定的假釋准駁
案件更新:
根據新聞報導,法務部矯正署已經在2018年12月10號決議通過魏應充第3次假釋聲請。
日前報載前味全公司董事長魏應充報請假釋,被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假釋報請,可是明明在刑法第77條第1項是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這樣的認定似乎已經逾越法律對於假釋的要件範圍。
此一問題,在幾年前曾任監察委員的李復甸教授也曾公開對外清楚指出假釋准駁與否卻沒有一定的標準,常常受到社會輿論所影響,這就是假釋沒有法制化的結果。
目前法務部處理假釋報請案件,是依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來處理,其中該注意事項第4條是規定「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二)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三)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四)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五)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六)被害人之觀感。」但誠如我們一開始就引出的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假釋的條件原則上就是(1)受徒刑之執行、(2)執行一定期間徒刑刑期和(3)有悛悔實據等三項而已。可是法務部用行政命令位階的「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增加了刑法原本沒有的假釋條件,像是出獄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等等,這很明顯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在法律體系上不應該有這樣的情形。
況且回到假釋制度的目的,不就是是鼓勵受刑人自新嗎?增加一些所謂外界人士觀感的考量,和受刑人是否有反省自新到底有何關連性?
我們認為台灣既然是法治國家,就應該依循法律規定,包括對於法律體系的要求,法務部對此更是責無旁貸。如果認為外界人士的觀感對於審查是否准予假釋是重要的,就應該透過修法的程序,在刑法關於假釋的規定中予以明訂,同時也將審查基準予以制度化,這樣才是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
如果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那就不應該因為一個人的身分、財富、地位而改予不同的基準。魏應充依據法律規定報請假釋,但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卻以「觀感不佳」為由駁回,但明明刑法中對於假釋的條件就根本沒有「觀感如何」的內容,這樣的駁回理由怎麼令人心服?
日前讀到伊坂幸太郎的小說《不然你搬去火星啊》,在小說中有提到歐洲中世紀獵巫的行動,讓許多被指稱是「女巫」的人,不是死於拷問中,就是經過拷問承認是女巫而被處死。經過幾百年,自詡為法治國家的台灣,或許仍只是將「女巫」換成「受刑人」、「被告」、「嫌疑人」、「恐怖份子」,卻仍然進行著「獵巫」的行為?
我們不贊同以監所收容受刑人太多為由,所以要降低假釋門檻,我們也認為假釋要有相當的條件,不能只是形式審查是否服畢一定徒刑刑期就可以獲得假釋,但我們必須強調假釋的條件既然是在刑法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假釋的審查就應該是依循刑法的規定,不能任意以刑法未列入的條件作為假釋審查的標準,這樣才是名實相符的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