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酒沒消失但變質也算是毀損嗎?

  • 2018-08-10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楊姓男子欠呂姓男子300多萬元債務,便將自己所有的酒窖及店面頂讓給呂男,呂男也將自己所有的名酒放入酒窖中低溫保存。嗣後,兩人又因債務糾紛發生口角,楊男便潛入酒窖更換門鎖,並關閉酒窖內的冷氣設備,導致酒窖內的名酒因高溫變質。檢察官找來品酒師鑑定,認為酒的價值已明顯減損,依據毀損罪起訴楊男。

什麼是毀損罪呢?

新聞上常常會出現各種破壞別人車輛的新聞,大家第一個反應大多會是:「哦~~毀損罪喔!!」但是究竟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構成毀損罪呢?

根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以處罰。這樣的規定就是大家常說的普通毀損罪。需要解釋的是,這邊所謂的「前兩條」,指的是第352條的毀損文書、及第353條毀損建築物、船艦、礦坑。

同時,也不是所有的毀損行為刑法都要處罰,而僅有十分嚴重的狀況才處罰。刑法在這邊認為,有以下3種狀況,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刑法才會介入處罰:

  1. 毀棄,也就是破壞一個物件造成其完全滅失、或使其可用性完全消失。例如把一台車從長方體壓成正方體、或者把錄音帶的錄音洗掉。
  2. 損壞,指的是破壞一個物件造成造成物的可用性降低。例如破壞汽車的擋風玻璃,雖然汽車本身未完全毀壞,但已經造成可用性的降低。
  3. 致令不堪用,指的是以毀壞以外的方式,使物喪失其使用的目的。例如在名畫上

亂蓋印章,雖然物品還是可以使用,但是已經喪失了其原本的使用目的。

此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毀損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必須要行為人「故意」為毀損行為才算喔!所以像是開車不小心出車禍,造成其他車輛毀損的話,是沒有毀損罪的適用的喔!

這次案件又是什麼情況呢?

回到這次的新聞案件,新聞中提到楊姓男子潛入酒窖將冷氣關掉,導致名酒因為高溫變質。假設楊男確實有使名酒毀損的意思,那究竟是毀損罪的哪一種類型呢?

酒的價值取決於其品質,如果保存的環境太差,會造成酒品的劣化,進而導致酒的價值減損、或完全失去其使用目的。由於關掉冷氣這件事本身,並不是破壞行為,並不是毀棄或損壞所要規範的對象;但是也確實因為它關掉冷氣,而造成名酒劣化、或甚至是整瓶壞掉,因此仍然屬於「致令不堪用」的情況,而要負擔毀損罪的責任喔。

由此案件我們可以發現,毀損罪其實並不以造成物品出現肉眼可見的損害為要件,向本案中雖然酒都還在,但已經造成酒變質、而失去原本的作用、或價值的話,仍然會構成毀損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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