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女助理在澳門被性侵,我國法不能管嗎
根據媒體報導,高雄一名女助理,與董事長去澳門渡假,卻遭到董事長性侵。經過檢調調查後,確認有犯行,但地點發生在澳門,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因而不起訴。女子無法接受這樣的處分,淚訴媒體表示:「判決寫說,我國刑法是沒有法律效用的,那我們要刑法幹嘛,我們就不要法律就好啦,我們要殺人,就帶出去國外殺人就好啦。」
在國外犯罪,我國法律到底可不可以管?
先前法操就曾撰文討論過,「若台灣人在香港犯罪,我國可不可以管?」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4種情形下,非在我國領域範圍內,也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而與本案相關的情形,應該屬於刑法第7條的範圍,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者。
既然國外犯罪可以管,為什麼本案會不起訴呢?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制性交罪屬於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明符合刑法第7條的要件,為什麼檢察官會不起訴呢?雖然看不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但合理的推測是,檢察官偵查後所認定的犯行是,利用權勢性交罪。
利用權勢性交,屬於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在這樣的狀況下,就不符合刑法第7條的要件,不在我國刑法效力所及。而若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殺人罪,殺人罪最輕本刑屬於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第7條的要件,我國法院自然就取得審理這起案件的審判權,可以進行審理!
澳門算不算外國?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和中國微妙的關係,除了是政治問題,更有可能是法律問題。在中國屬不屬於我國領域外犯罪,最高法院曾經有以下判決:「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
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若本案檢察官起訴,法院會如何下判決呢?
若檢察官採取最高法院見解,認定在澳門犯罪,屬於我國領域,而依利用權勢性交起訴,又或者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法院該如何下判決呢?由於在我國,判例並非法律,所以下級法院並不會受到上級法院的拘束。所以法院會如何判決還是要看各別法院如何認定。可能有以下的組合方式:
根據新聞報導,受害女子將提起再議,若再議遭到檢察官駁回,依據刑事訴訟法,女子可以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若法院認為有理由,由合議庭下交付審判之裁定,則案件就視為已經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