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不是所有「小便宜」都可以「貪」,小心已經觸法!

  • 2018-07-1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淺草 靈)
 文/法操司想傳媒


貪小便宜的心態,是人性的弱點。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會貪小便宜,因為貪小便宜可能要付出的代價,可能一點都不便宜。除了可能會面臨賠償的問題,還有可能觸法,近日就有兩起因為貪小便宜而被檢察官起訴的案子,就讓我們來看看,究竟是怎麼樣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呢?

吃到飽的店 自行打包外帶

媒體報導,一名婦人至1家吃到飽的麻辣鍋店用餐,拿了一堆食材,卻趁店員不注意時,把食材偷偷裝進塑膠袋內,共拿走2包牛肉片、2包火鍋料、2包王子麵、1個中華豆花。被店員發現後,報警處理。最後被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

竊盜罪,依據刑法第 320 條規定,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本案中,婦人表示,他並沒有想要偷店家的食材,是因為不想浪費,所以才打包,並不知道食材只供店內食用。但檢察官認為,雖然婦人有付錢消費,但因為店家的營業型態是「吃到飽」,而且店內有張貼「食材僅供內用」公告,所以還是將婦人起訴。

5分鐘離場不用錢 免錢停194次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男子利用停車場無人看顧,五分鐘內出場無須繳費的這一點,成功開車刷進停車場後,停好車後,在5分鐘內刷出;取車時,先在入口處刷入,在駕車去出口處刷出。在半年內成功臨停194次。最後檢察官以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將男子起訴。

由於社會上自動化的設備越來越多,為了因應社會變遷,刑法特別增設了新的詐欺類型,這些詐欺的對象,不是人,而是機器,法條分別規範於刑法第 339-1 條(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第 339-2 條(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第 339-3 條條(不正利用電腦取財得利罪)。

什麼是「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和一般詐欺罪有什麼不一樣呢?指的是意圖規避給付費用,而以不合機器本身所定的使用規則,操縱自動化設備以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和一般詐欺罪的性質其實相似,但因為全程機器都是自動化的運作,並沒有人為的介入,所以並沒「人」陷於錯誤。在本案中,男子利用停車場的自動收費設備,規避了給付停車費用。

貪這樣的小便宜,有需要動用到刑法嗎?

過去《法操》曾撰文分享一個案例「要買不起120元壽司的人捐5千元,檢察官想逼死誰?」,討論案件是否該因「微罪不舉」而職權不起訴。本次討論的兩個案例,檢察官都依職權起訴了。但只是輕微的財產損失,是否應該屬於微罪不舉,而職權不起訴呢?

檢察官之所以有職權不起訴的權限,其實就是從「微罪不舉」而來。在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因為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以不起訴較為適當時,得為不起訴處分。

在停車場案中,雙方本來有進行和解,但因為和解金額談不攏,所以檢察官才起訴。而吃到飽案,則是從現有的資訊中,無法判斷是否有先行和解程序,但從報導中,我們可以看到婦人的犯後態度與「120元壽司案」的婦人有很大的不同。先是以不知道不能外帶做為沒有竊盜意圖的藉口,但在各式吃到飽店家氾濫的台灣,相信吃到飽不能打包外帶,是生活的基本常識,也是符合基本邏輯的推理。

雖然即便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後檢察官也有可能因為「微罪不舉」而職權不起訴,但還是要提醒民眾,在日常生活上,應該遵守法律的規範,否則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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