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殺狗吃狗肉,動保法會怎麼處罰?
根據新聞報導,彰化有民眾發現自家飼養多年的狗出門玩耍後未與另一隻自家的狗一同返家,在調閱監視器影像後發現狗遭人用機車載走,便向彰化縣動防所檢舉。動防所調查後,於嫌疑人宿舍冰箱找到狗屍塊,但與其同住的其他人均表示為嫌疑人所為,自己並未吃狗肉。
保護動物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從很久以前,人類生活就離不開動物。不論是以作為寵物為目的,或以食用為目的等,都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且難以分隔。
一直以來,被人所圈養的動物被當作是該圈養之人的「動產」,若是因為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動物受到傷害的話,我們會以民事侵權行為、或刑事的毀損罪等方式來處理。
但隨著動物保護意識的抬頭,我們開始認為動物並不僅僅是個動產,也開始注重動物權利的保護。
動物保護在理論的發展上,有所謂「動物福利論」及「動物權利論」兩派的見解。福利論的見解認為:人類可以為了自身的利益去利用動物,但是要避免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例如人類可以圈養食用動物,但在宰殺時必須要採用人道方式;權利論的見解則認為:動物應該與人類一樣有自己的生活圈,而不受人類的傷害或剝削,這樣的見解下,基於人類自身利益而利用動物的行為就是不被允許的。
除了上述兩個見解以外,加拿大學者Sue Donaldson 及 Wil Kymlicka 也在合著的著作 Zoopolis :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一書中,提出動物應該有「市民權」的主張。這樣的主張認為在傳統的倫理學的立場思考外,市民權、主權、居留權等政治學的思考。而這樣的想法將原先一個層級的概念變成兩個層級,分別是每個動物都應該有的「自然權」,例如不受虐待等;及「部分動物」才擁有的具有政治性意涵的「市民權」,例如將動物作為社會構成的一員、公共空間的共用等權利。作者認為此處的部分動物必須具備表明其主觀利益的能力、參與的能力、及協力的能力三個要件,而訓養的動物就都有具備。
宰殺哪種動物是違法的?
回到我國法的討論,我國目前的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似乎是採行福利論的觀點,而在少部分的狀況下,會以權利論的觀點立法。為什麼會這麼說呢?首先,我們就必須要來說說今天的這個案子了。
根據動保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則例外可以。同條第3項第1款則規定,雖然有這樣的例外,但任何人還是不能宰殺狗、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反的話除了可以依據同法第27條第6款規定處以行政罰鍰外;若是宰殺貓狗的話還可依據同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下同)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以依據第25條之1規定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罰。
本次案件的當事人假設真的宰殺了狗狗,依照上面我們所說到的規定,可以處以有期徒刑及罰金等刑事罰責。但若當事人並沒有宰殺,而只是持有屠體,也就是切下來肉塊的話,雖然不能處刑事上的有期徒刑及罰金,但也可以處以行政罰鍰。
相信聰明如大家一定都發現到一件事,雖然這個條文的架構本身似乎是偏向於「權利論」的觀點來立法,但適用的對象就只有「貓和狗」及「機關公告的動物」。也就是說,只要不是這些動物的話,基於食用目的飼養的話是可以宰殺的,而這種立法模式正好就是前面說到的「福利論」的觀點。由於動保法的這種立法方式,我們前面才會說現在的動保法是採行福利論的觀點,而在少部分的狀況下,會以權利論的觀點立法。
動保法規範也受到批評
然而,動保法這樣的規範仍然受到許多人的批評。雖然立法者試圖解決像之前虐貓案等案的狀況,但也有人認為這樣的保護方式使動保法實質意義上成為「可愛動物保護法」。
這樣的觀點認為:不論是哪種動物都應該要受到相同的對待,目前的動保法侷限在「脊椎動物」,像是之前出現的娃娃叫機夾小龍蝦事件,雖然看起來很可惡,但是無法以動保法處罰;同時我們又將上述禁止宰殺的規定限縮在狗貓,像是之前網友砲轟的兔子肉事件,除非政府有公告,否則基本上也是管不到的,但這樣的規範差異的原因究竟是什麼,也沒人說得出來,難到其他動物都不保護嗎?因此才會有人戲稱動保法為「可愛動物保護法」或「狗狗貓貓保護法」。
最近社會上常出現用夾娃娃機夾龍蝦等無脊椎動物的事件發生,也引起許多人對動保法「為德不卒」的不滿。雖然說在目前的動保法架構下,無脊椎動物並不在保護的範圍內,自然無法進行處罰;但這些動物也是生命、也會感覺到痛楚,我們自然也應該要保護。《法操》呼籲立法者應該要修法解決這樣的問題,讓目前未受到保護的動物也能適當地被保護。雖然可能在制度設計或舉發上可能有困難,但是唯有如此設計,才能宣示我國積極保障動物的決心與價值。
電影《侏羅紀世界2》中,美國國會針對去救即將被岩漿淹沒的恐龍還是放任自生自滅討論許久,而女主角則希望能將恐龍帶到一個可以讓他們安心生活的小島。當人類已經對動物的生態造成影響了,我們是不是應該要用更多的心力在保護這些被我們影響的動物呢?值得大家一起來思考。
參考資料
青木人志,動物法の基礎理論の新展開―ドナルドソンとキムリッカの著作を中心に―,動物法の理論と実務―保護・管理の課題を考える,動物法理論研究会,2015 年 3 月,第 1 頁以下。
張旭紳(2017)。虐待動物罪—從動物保護思潮談起。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