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在公共場所偷拍背影,可以嗎?
2018.09.03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邱俊榮已經與當事人和解,由於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檢察官考量雙方已經和解,給予不起訴處分。
根據媒體報導,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在捷運西門站,偷拍一名女子。經他人發現,偕同女子一起去找邱俊榮對質,邱俊榮才表示抱歉,強調是誤會,並將照片刪除。雖然女子當下沒有報警,但事後越想越不舒服,才向警局提告。究竟在公共場所偷拍別人,有沒有法律可以管呢?
從性騷擾防治法來看……
這樣的偷拍行為是否會構成性騷擾呢?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針對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的行為樣態,除了一般常見的以「播送展示」圖畫影音等物品或以「言行」歧視或侮辱外,還有一項概括條款,就是「以他法」為之。而以上這些行為,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這樣的定義下,本案邱俊榮的行為已經被其他人注意到,且是針對一位特定的女性拍。雖然所拍攝的部位,並不是私密部位,但這樣的行為,的確讓女子感受到被冒犯,女子才會去警局提告。若最後認定此行為構成性騷擾,邱俊榮可以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從民法上來看……
而除了性騷擾防治法外,邱俊榮可能還會需要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另外女子是否可以主張侵犯肖像權而請求賠償呢?則需要看此照片是否能夠識別出所拍攝的人為何。如果只是拍攝背影或單一部位,要特定出人是有些困難的。
從刑法上來看……
從地點上來看,西門町是一個公共空間;從拍攝位置來看,邱俊榮是拍攝女子的背影及大腿,並非私密部位;從行為上來看,邱俊榮並沒有觸碰到女子、也沒有以言語騷擾女子。依據這些客觀上的情形來判斷,應該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祕密。
因為此偷拍風坡,邱俊榮已經請辭國發會副主委一職,基於道德要求,自行辭職應可理解。
在此《法操》還是要提醒大家,在路上碰到想要拍的人,還是要先詢問一下別人的意願!而針對特定人跟拍的行為,在沒有獲得同意的狀況下,雖然不會違反刑法,但可能需要負行政法或民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