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補償外國人,但不賠償外國人?

  • 2018-07-04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102年間,土耳其籍王姓男子因為涉及強制性交等罪嫌,遭到檢察官起訴,案件經過法院三個審級審理,王男最後獲判無罪。但王男認為在偵查期間,檢警將他的筆錄內容洩漏給媒體,造成他權益受損,因而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駁回王男的國賠請求,理由是台灣的國賠法不保障外國人嗎?

外國人在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地位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立法理由中說明參照日本、韓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現代國家對外國人的賠償責任多採相互保證之互惠主義,我國憲法第141條也明文揭示遵循國際法上「平等互惠原則」,因此我國對外國人的國家賠償責任採相互保證主義,且不以有外交關係為必要。但如果某國國家賠償法令或慣例排除對我國人民的適用,或是某國根本沒有國家賠償責任等,即屬於欠缺此項保證,則某國國民在我國也不能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王男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土耳其和我國目前沒有外交關係,也沒有我國國民在土耳其請求國賠成功的前例,再加上即使我國已經經總統批准兩公約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但我國主權、司法主權是否被其他國家(包含土耳其)承認,仍然存有爭議,因此在我國和土耳其簽署正式文件之前,無法期待兩國之間有互惠的保證,所以王男並非我國國賠法第15條保障之外國人,不得請求國賠。

刑事補償可以,國家賠償不行?

刑事補償法的前身為冤獄賠償法,於民國100年修正為現行的刑事補償法,其中第36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立法理由中說明該條係根據國際條約互惠原則所設。

以王男的案例來看,王男因為在偵查中曾經被羈押8天,所以在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即依據刑事補償法第1條向高等法院聲請補償,後高等法院決定補償王男2萬元。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王男是土耳其人,並非我國國民,但在高等法院的補償決定書中,並沒有處理王男是外國人能不能適用我國法律請求補償的問題,而直接適用我國刑事補償法規定補償王男。

綜合王男的案例可以發現,同樣是土耳其人適用我國法律的問題,結果卻截然不同。而台北地方法院的國賠判決中,清楚說明法院認定王男不適用我國國賠法的理由,反觀高等法院的刑事補償決定書中則隻字未提為何王男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第15條和刑事補償法第36條同樣都是根據國際法上互惠原則所訂定,條文用字也沒有明顯差異,但台北地院和高等法院的見解幾乎可說是完全相反。

也許刑事補償和國家賠償基於制度目的或機制運作的差異,就看似相同的法律問題本來就可能產生相反的結論,但如法院沒有把判斷理由清楚說明,就可能讓一般人民產生懷疑,認為難道是高等法院判錯了嗎?希望法院能就這個問題提出說明,否則如此歧異的判斷結果可能讓不論是外國人或本國人民都會覺得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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