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情堪憫恕可以隨便用?】「貪汙」只要「還錢」就不用被抓去關嗎?
2018.7.17案件更新:本案因台北地檢署和秦儷舫都未提起上訴,全案確定。
前台北市議員秦儷舫,假借家人的身分,請領「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薪資補助款費」,不法獲利2,283,373 元。經過台北地檢署偵辦起訴後,由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本案於2018年6月13日宣判:「秦儷舫成立2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各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0萬元。」
對於此判決,立委黃國昌怒批,認為法官是先決定結論,再想理由。並質疑這樣的判決是「公平正義」嗎?還是縱容「貪官污吏」?究竟本案的案發經過為何?為什麼黃國昌會這麼憤怒呢?
秦儷舫的貪汙經過
秦儷舫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至103 年2月27日期間,擔任臺北市議會第10、11屆議員,依條例,直轄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秦儷舫於是利用其胞姐秦涵芝、兄嫂吳翠珠的名義,開立新帳戶並製作聘書,在填好「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後,交給臺北市議會。
之後每月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都進入秦儷舫利用家人名義所開立的新帳戶中。嗣後,秦儷舫自行填寫「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及「春節慰勞金清冊」後,開立扣繳憑單給秦涵芝和吳翠珠。
法院認定,秦儷舫利用上述的文書,讓台北市議會的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秦儷舫真的有聘用秦涵芝與吳翠珠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並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轉入上述帳戶中。根據法院所列之清單,共有78筆的匯款紀錄。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由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罪論處。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秦儷舫總共有幾個貪污行為?
法院認為,秦儷舫在他每次的任期中,是基於單一的想要取得公費助理補助款的犯罪意圖,做出詐取助理補助款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而秦儷舫共擔任兩任台北市議員,兩任任期中都有這樣的行為,法院認定是2個貪汙行為,成立2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7年以上重罪,執行刑卻只有2年?
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規定,公務員「利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那麼為什麼本案各罪只判1年10月呢?
因為本案法官幫秦儷舫減了2次刑!第一,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第二,是依據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輕其刑。
情堪憫恕可以隨便用?
法院認為,秦儷舫沒有前科,素行良好,所貪汙的款項,也有部分挪作其他實際有在工作之助理的獎助金,並考量被告對於政壇,並非沒有建樹,僅是貪念,一時失慮才會犯罪,也將犯罪所得歸還,所以認為經過一次減刑後,由嫌過重,才用情堪憫恕減刑。
但貪汙款項歸還的這個理由,不是已經在貪汙治罪條例中,減過一次刑了嗎?難到同樣的理由,可以一用再用嗎?針對情堪憫恕部分,在實務上是否符合減刑要件,必須要是客觀的以「是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為判斷標準。本案秦儷舫這樣的貪污行為,真的能引起社會上一般人的同情呢?
另外,法官還給秦儷舫緩刑的宣告,緩刑的意思就是,如果在緩刑期間,沒有發生撤銷緩刑的是由,則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未曾受刑之宣告是相同的!但給予緩刑的首要要件,必須要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刑。這也是為什麼,立委黃國昌會有法官已經先有結論,再想理由的質疑了!
這種有相當明確的事證,結果卻對被告非常「優惠」的案子,在台灣並不是第一個,大家還記得當初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嗎?作為第一個被發現擁有雙重國籍,且隱瞞美國國籍的立法委員,雖然在一審認定詐欺罪成立,但本案最後的結果,是無罪!反觀,全案只有補強證據的郭瑤琪案,在找不到行賄人及收賄款項的情況下,卻從一開始無罪,到更一審逆轉重判8年有期徒刑!當然犯罪之認定和刑度的決定是法官的權限,但仍然應該受到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的限制。
此案真的情堪憫恕嗎?此案就此定讞了嗎?檢察官還會上訴嗎?就讓我們持續關心此案!監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