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電玩酒吧借你遊戲,侵犯了著作權人哪種權利?
根據日本新聞報導,日本警方於近日大逮捕了兩間電玩酒吧的老闆等3人。新聞指出,這兩間店家並未經日本知名遊戲公司任天堂及Capcom等公司授權,便將遊戲機及遊戲借給消費者,並讓他們利用店內提供的螢幕遊玩,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了遊戲公司的著作權。京都警方總共從店家中起出約30台遊戲主機及約1100片遊戲軟體,這也是日本出現的第一起對遊戲酒吧的指控。日本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也在今年對各地的店舖發出警告。
遊戲是一種複合式的著作物
在現今這個電子遊戲產業發達的時代,各式各樣的遊戲透過不同的媒介進入我們的生活中。但是在玩遊戲的時候你可曾有想過,其實電子遊戲在著作權法上的定位其實沒有想像中的單純嗎?
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許多的著作物類型,但是卻沒有一個類型叫做「遊戲著作」,而是要透過著作權法上的規定,來找出電子遊戲在著作權法上的定位。有趣的是,由於電子遊戲本身同時符合多種著作的要件、或本身就包含了許多種著作在內,因此在探討遊戲的著作權問題時,就有必要針對侵害的究竟是遊戲的哪個部分做釐清。
說了這麼多,電子遊戲究竟是怎麼樣的著作呢?目前大多數的見解認為電子遊戲具有多重面向,而屬於「複合式著作」。此處的複合式著作並不是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一種著作的類型,而是指同時具有多種著作物性質的著作,曾有人提議應該將這類著作另以特殊類別規範,但並未修法。
之所以會說電子遊戲是複合式著作,是因為遊戲在不同狀況下,會呈現出不同著作物的樣貌。首先,電子遊戲本身就是一種電腦程式,因此電子遊戲就是著作權法上的「電腦程式著作」;而當你將電子遊戲檔案點開、開始遊玩時的「畫面」,就成了著作權法中的「視聽著作」。同時,電子遊戲除了本身可能是這兩種著作以外,構成電子遊戲劇情的劇本、背景音樂等也分別是其他的著作類型,因此當我們在討論電子遊戲相關的著作權問題時,就有必要依據所討論的究竟是電子遊戲的哪個部分而分別進行討論。
遊戲影像可能涉及公開上映權
回到本次的案件,電玩酒吧究竟侵害了遊戲公司哪方面的權利呢?我想這邊大概會是「公開上映權」。
所謂的「公開上映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簡單地說就是透過視聽機器,將著作物內容向一定場所內的公眾傳達的權利。舉例來說,電影院放映電影的行為,就是公開上映的最常見態樣。
回到前面所說到的,遊戲「畫面」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會被認為是「視聽著作」(註);而按著作權法第25條的規定,著作人專有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如果店家提供遊戲及電視供消費者在店內遊玩的話,由於符合在一定場所內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要件,因此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而必須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遊戲公司的授權才行。
國內也應該要注意
雖然遊戲酒吧提供遊戲租借服務,對於遊戲公司的遊戲銷量可能有一點點幫助,而大多不會訴諸法律解決這樣的問題,但這並不代表遊戲公司沒有這樣的權利。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現像日本這樣的案件,但我們也要從尊重著作權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才能避免爭端的發生。
註
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曾在《三國志III事件》中認為三國志的遊戲畫面大多是靜止的,因此不屬於視聽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