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我的電腦被偷去轉賣,收的人會有刑事責任嗎?
MacBook Pro 15吋 2017年款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有攝影師在速食店用餐時,將工作用的MacBook Pro 留在桌上便起身上廁所,回來時桌上的MacBook 已消失。在調出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該電腦在攝影師上廁所期間被其他客人拿走,並以新台幣(下同)7200元的低價賣給蘋果經銷商;而後來這台電腦被刪除了所有的資料後,又被以7萬多元的價格賣給了其他消費者。店家表示,這次事件是店員個人的行為,與店家無關,且當時的店員均已解僱。但攝影師則質疑,後來購買到電腦的消費者有拿到收據,店家應不能免責。
收受贓物也會被處罰喔!
你知道嗎?不只有偷東西會被處罰,收受偷來的贓物也是會被處罰的喔!根據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完這個條文之後,相信大家可能會跟我有一樣的問題:「這邊的『贓物』究竟是什麼呢?」
所謂的「贓物」,一般看字面意思會認為是「犯罪所得之物」;但其實在贓物罪的「贓物」認定上,我們的定義其實比大眾想像的小得多。在這邊的「贓物」指的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舉例來說,像是竊盜取得的手錶,強盜取得的筆電等等,這裡的手錶、筆電就是這一條所謂的「贓物」。而大家可能會認為是贓物的,像是賄賂的賄款、盜墓取得的陪葬品、走私的貨物、性交易的對價等,由於都不是財產法益犯罪,所以不是這邊所謂的「贓物」。此外,同條第2項也說了,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以贓物論。因此,如果小偷將偷到的手錶賣掉取得20000元、或將手錶與他人互易(也就是交換)一台電腦,則這邊的20000元及電腦就會被認為是贓物。
而究竟怎樣的行為才是贓物罪所處罰的行為呢?刑法列舉了4種行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這4個類型簡單的說就是:收取贓物、搬運贓物、保存贓物、及買贓物,基本上包括了所有取得贓物後可能的處理途徑。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要有收到贓物就會觸犯本罪,行為人對於收到的東西是「贓物」這件事必須要有明確認知才行,因此因為被騙而買到贓物並不會構成本罪喔!此外,根據同法第351條規定,如果收受的人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也不會被處罰喔!
回到今天的案件,本案中的店員以7200元買下Macbook Pro ,而身為經銷商店員,應該會知道一台新型的MacBook Pro 價格就算二手應該也不只有7200元,因此在此應該可以推論店員就這台電腦是贓物應該有預見。因此店員的這種行為,應該會構成故買贓物罪。
此外,本案中的店員又以7萬多的價格將電腦賣給消費者,若是店員以其為新品只是再特價作為宣傳,將贓物電腦再次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的話,就有可能會再構成刑法的詐欺罪;而將電腦中的紀錄完全清空,則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店家可能也有要負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喔!
有人可能會好奇,本案店家已將店員解雇,那如果到時候找不到店員、或店員根本就沒有錢賠,電腦的所有人不就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其實,這樣的想法並非完全正確喔。
事實上,我們在民法中針對員工的侵權行為,也有要求雇主連帶賠償的規定。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但書也規定,如果雇用人已經善盡監督責任仍不免發生損害,則不用連帶負責,但如果因此而造成被害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的話,法官可以審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讓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在本次案件中,該店家的員工教育訓練如果有出現問題,且店長並未盡到管理責任,則老闆應該要與員工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今天老闆並沒有失職,且就算已經善盡職責,仍然無法避免發生這樣的侵害,老闆就不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因此造成被害人無法求償,法官則可以斟酌之後要求店家先為一部或全部的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邊所謂的「職務」,依照實務的見解,只需要客觀上有看起來像在執行職務的外觀就好,而不以確實是他的職務範圍為限。(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參照)這樣見解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以本次案件為例,縱使行為人的職務只有單純介紹電腦,但由於他的行為在電腦店裡看起來就像是在執行職務,此時就是本條中的執行職務行為喔!
必須要提醒大家的事,這邊店家的賠償義務並不是終局的賠償義務。白話地說,店家在這裡雖然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最終店家還是可以向受雇人求償的喔!(民法第188條第3項參照)
購買電腦、使用電腦不得不注意!
隨著使用電腦工作的需求增加及電子商務的普及,現代人幾乎人手一台電腦。但在購買電腦的時候,除了要確認買到的電腦有沒有硬體上的問題以外,也要記得注意電腦的序號是否相符,以免買到假貨。此外,在使用電腦時也要注意自己的電腦是否離開了自己的視線範圍,才可以避免類似的憾事發生喔!
參考資料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頁138-142,2006年11月,5版2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