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婚姻平權誤解大破解02--同婚合法後爺爺奶奶就從法律上消失了嗎?

  • 2018-11-05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同志大遊行(圖片源自聯合新聞網)

隨著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及公投日的到來,各個團體都卯足了勁向社會大眾宣傳自己的理念,希望能得到多數民意的支持。但在各種鋪天蓋地的資訊流中,不免會出現一些不正確的資訊,就讓法操就法律上可以解釋的問題,來為大家破解這些謠言吧!

誤解2:同婚合法的話,爺爺奶奶就從法律上消失?

相信很多人都有聽過上面的說法,這個誤解的想法是:如果今天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後,法律上就不能叫夫妻而改稱配偶,因為不能叫夫妻,所以不能叫父母、祖父母,也因此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等稱謂就從法律上消失了。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用幾種可能會有的狀況來跟大家說明:

一、如果你認為法律怎麼寫,就應該怎麼稱呼:法律的用語跟俗稱是不同的兩個東西

首先必須要承認的一點是,民法的部分條文確實有使用「父母」、「祖父母」等稱謂,如果同婚合法化之後,確實會因為大家對於解釋方式的不同,而可能會有修正的可能。舉例來說,如果採取類似釋字748號解釋認為民法第972條的「男女」是「一男一女」的解釋方式,而認為「父母、祖父母」也相同解釋方式的話,就有可能會因此修改稱謂。但如果是採取「男女」只是對於人的代稱的解釋模式的話,那可能就沒有修改的必要。(註)

但無論是否會有修改,法律上的用語與一般大家常用的說法並沒有關係。甚至該說目前的民法裡面也根本沒有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等稱謂。如果法律上的用語就等於日常生活中的用法,那你應該會常聽到有小孩說:「父母,我要買玩具。」或「祖父母,我想吃零食。」之類的話了。

由此可見,若你是認為一般日常用語就是法律用語,而擔心因為法律用語更動,小孩不能叫你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的話,那其實不用太過擔心。因為法律用語跟日常用語互相平行,大家不太會拿法律用語來稱呼自己的親屬。所以就算修改以後,小孩子還是可以叫你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喔!

二、如果你是擔心這個「身份」從法律上被剝奪:並不會!

第二種狀況就比較需要說明,那就是認為是「身份」被剝奪的情況。

這種想法可能是認為,如果今天法律上沒有「父母」、「祖父母」的身份,而改成「雙親」、「直系血親二等親」的話,自己原本的「父母」、「祖父母」的身份會因此消失,而被迫接受「雙親」或「直系血親二等親」的身份。

但事實上,所謂的法律文字其實只是對於特定抽象的事項,以盡可能具體的方式加以描述,簡單來說就是給他一個名字。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無緣無故拿到一筆錢,而有人因此少了一筆錢的時候,我們民法上稱呼它叫做「不當得利」,但今天如果叫他「拿了不該拿的」或是「拿不是自己的」,只要概念的本質不改變,就沒有所謂消失不消失的問題。

身分法也是,所謂的「父母」、「祖父母」其實就是「雙親」及「直系血親二等親」的其中一種態樣,只是因為過去的民法只保障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所以稱呼為父母及祖父母。也就是說,若是有所修正也只是定義範圍的擴張,而不是身份的剝奪,因此認為因為法律名詞變動而導致法律上身份被剝奪的想法並不正確。

結論:爸爸媽媽爺爺奶奶還是存在的!

結論上來說,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後,既有的法律秩序並不會因此而改變,只是增加了受保障的對象。由於受保障的對象增加,現行法律的文字又不足以描述這個範圍,因此才需要增加改用較有寬鬆解釋空間的詞彙。但就算法律用語有所修改,也不會影響一般生活用語,因此不會導致大家一般稱呼的爸爸媽媽及爺爺奶奶就從此從生活中消失,還是可以繼續以習慣的方式稱呼自己的親人喔!



釋字748號未作成前,對於民法究竟有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有幾種見解:
  1. 第一說認為:民法第972條的用語是「男女當事人」,因此可以明確看出僅有意規範一男一女的結合型態。這也是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的認定。
  2. 第二說認為:民法第972條的用語是「男女當事人」,但並沒有寫明是「一男一女」的當事人,所以可以認為「男女」只是一個無意義的描述字彙。而之所以一直以來都只有一男一女可以結婚,則是因為行政機關誤用民法規範導致。從此見解來推論,就會變成民法規定合憲,但行政機關的解釋違反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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