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配偶借的錢,可以找另一半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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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有麵店疑似因為老闆前妻的債務問題,在深夜遭人張貼討債公告。麵店老闆出面澄清表示錢都不是他借的,現已經報警處理。這樣的討債行為可能違反什麼法律規定?配偶間是否有為他方清償個人債務的義務呢?
在麵店門口張貼討債公告,有犯法嗎?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實務認為依照目前社會現狀,一般會認為故意賴帳不還錢的人是屬於缺乏誠信的人,且還有可能涉及其他不法情事,因而對這些人投以異樣的眼光。因此說別人欠債不還錢,屬於足以造成他人名譽貶損的行為,且私人間的債務糾紛純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意旨),所以如果單純為了追討私人間的債務,到債務人的營業場所大肆張貼要債公告,可能會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且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可能還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有沒有義務幫另一方清償個人債務呢?
以下就現行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分別討論:
一、法定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間沒有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的話,原則上就適用法定財產制。再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丈夫不用還妻子個人的債務,妻子也沒有幫丈夫清償個人債務的義務。
二、共同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所以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就各自的債務,在共同財產加上各自特有財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也就是夫或妻個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就「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上夫或妻的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且請求清償的順序由債權人自由決定(民法第1034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46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所以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與法定財產制相同,也就是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需要清償他方的個人債務。
綜上所述,按照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只有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必須以共同財產清償某一方的個人債務,除此之外,債權人是無權向夫妻其中一方要求清償他方個人債務的。又如果是已經離婚的配偶,則沒有上述夫妻財產制規定的適用,除非債權人有其他民法上請求權,否則不得向已離婚配偶的其中一方請求清償他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