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不負責任丟下樓,法律責任逃不掉!
根據新聞報導,有男子於自家頂樓飼養山豬,後竟嫌山豬太吵而直接將山豬連籠帶豬丟下樓,導致山豬墜樓後當場失血過多死亡,男子的行為除了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外,是否還有可能被追究其他責任呢?
當作寵物飼養的山豬,是受到《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
按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和第5款規定,寵物不僅指常見的貓和狗,基於玩賞或陪伴目的而飼養的其他動物也包含在內,而寵物包含在動物保護法所保障的動物範圍內。
新聞案件中的男子供稱是因為生活無聊才將山豬帶回飼養,可知男子是將山豬當作寵物來飼養,因此山豬就是動物保護法裡面指的「動物」,如果男子是用籠子飼養山豬的話,籠子大小應該要足以讓山豬有充分的活動空間,否則就會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而男子僅因一時心情不好就把山豬丟下樓,使山豬當場慘死的行為,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不得傷害或宰殺動物的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可以對男子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把山豬和鐵籠隨意從高樓丟下可能造成路人傷亡或器物毀損
另外,按照普通正常人的智識,都知道從高樓丟東西下去,有可能會砸到下面經過的路人或附近的汽車、公共設施等其他物品,因此男子隨意把山豬和鐵籠丟下樓,如果因此造成經過的路人被砸傷或東西被毀壞的話,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和第353條、第354條毀損罪。
公寓頂樓平台當然是歸最高樓層的住戶使用嗎?
在臺灣隨處可見公寓的頂樓平台被最高樓層住戶加蓋房間使用或做特定用途,但在大多數的情況中,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樓梯間等等應該屬於各樓層各個所有權人共有,是可以共同使用的部分,因此基本上頂樓平台並非專屬最高樓層住戶使用。不過如果公寓住戶規約中,約定共有部分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民法第799條第3項),也就是在住戶的規約裡,約定頂樓平台由最高樓層住戶單獨使用,或一樓共有空地供一樓住戶單獨使用等等,最高樓層或一樓的住戶才有權利單獨使用,否則可能會構成無權占有的情形。此外,無權占用共有部分除了民事責任之外,還有可能另外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新聞案件中的男子把山豬養在住家的頂樓,如果該部份是公寓住戶的共有部份,而男子沒有單獨使用的權利的話,有可能構成無權占有、竊佔頂樓平台,需負擔相關民事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