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官叫替代役寫判決書!到底誰才是法官?
打字 (圖片取自網路)
2018.06.11案件更新:
南投地方法院於當日下午發表聲明,表示並無此事,僅請替代役協助簡單案件,判決書仍會自己看過、且替代役能力也都有經過篩選。但是,南投地院在沒有人點明的情況下,自己跳出來澄清,讓人覺得事情並不是聲明稿說的這麼簡單!
根據新聞報導,台大教授李茂生近日於個人臉書分享法院替代役貼文,該文描述撰文者與書記官間的對話。文中替代役與書記官的對話中可看出,該名法官的判決書均由替代役完成,且法官甚至連大綱都沒有擬,只有在替代役完成的判決書內填上刑度及簽名。此文一出引發眾多回響。
法官應該要自己寫完判決書!!
在目前的制度架構下,與其他國家在部分狀況下法官不用寫判決書不同,基本上法官的每個案件都需要寫判決書。通常,判決書必須由法官親自完成,並在判決書後簽名以示負責。理論上,應該不會出現文章中說的狀況。
但其實,這樣的狀況卻似乎常見。
實際上,法官將判決委由法官助理書寫的狀況時有耳聞。通常一個判決書的組成,會分成「案件事實」、「引用的法規、判決」、「法官判決理由」等幾大部分。而其中,「引用的法規、判決」這一部分,大多是引用法條及判決書內容,並加上一些內容解釋,因此相較之下較技術性。有時法官若案件量太多,就有可能會請法官助理協助完成這一部分的剪下貼上作業,而通常在交辦這個作業時,法官也會將自己需要引用的法規、判決、及自己判決的大鋼告訴法官助理,好讓法官助理能完成作業。
但是在本次事件中,這位法官將整份判決都交給替代役完成,且沒有給替代役任何的大鋼,究竟在法庭上職司審判事務、並給予被告判決的是法官、還是司法替代役?我們又為什麼要花這麼多錢養這個法官?
應該明文分配法院職員職務
這次的事件丟出了幾個法院的問題:法官工作為什麼會由法官助理完成?為什麼司法替代役會需要做法官助理的工作?
首先第一個問題,法院本可依法官的案件量,衡量是否對外聘請法官助理。但這些助理的工作內容,大多只寫協助法官事務這類抽象的、大範圍的描述,而不會明確指名哪些工作。因此就有讓法助協助草擬判決書草稿的狀況產生。但這也應該僅限草稿,最後完稿仍應該要由法官親自完成、或甚至連草稿都不應該交由法助處理。未來針對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必須要有更清楚的釐清才能解決這樣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司法替代役雖屬於內政部管理,但究竟要做哪些工作,基本上還是各個法院說的算,而沒有明文究竟是哪些工作。也因此會出現司法替代役工作過多、或司法替代役實際上在做其他法院職員的工作,例如庭務員、通譯。雖然司法替代役可能在未來會消失,但也有必要現在就釐清工作範圍。
建議監察院介入調查,同時也要重新思考刑事政策!
從李茂生老師文章下方的留言可以發現,法官將判決書交由法官助理、甚至誇張到請司法替代役書寫的狀況似乎十分常見,小編自己也有聽過法官要求法官助理進行證據勘驗的狀況。但是,這樣的操作根本就已經違反法官應親自投身案件的直接審理原則!
雖然有人會護航,法官只會將被告已坦承有罪的案件交給法官助理,但什麼案件根本就不是重點,重點是法官根本就不應該將寫判決書的工作外包給其他人,這包含了依自己做成的大綱草擬判決書內文!監察院應該審慎地在不影響當事人的情況下調查本次的事件,必要時也應該要做出懲處才能殺雞儆猴。
此外,若法官工作量真的多到無法負荷如此大量、瑣碎的判決書書寫作業,立法院、司法院也可以參考外國立法政策,在部分被告認罪、或簡易判決案件等免除做成判決書。同時也要思考究竟為什麼會有這麼多案件進入法院,是否應該讓檢察官有權就小案件自為處理、放寬認罪協商的要件、或甚至重新思考部分罪名是否應該繼續存在,一方面可以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解決目前監獄壅擠的問題。就讓我們繼續看司法、立法機關會有什麼後續行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