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官判無罪和判免刑一樣嗎?
根據新聞報導,油條打頭事件法院判決無罪。今年初巴哈姆特網友因自己買的油條被3歲小朋友偷咬一口,與其家長理論但家長表示「一口油條又不會少塊肉」,使其理智線斷線,憤而以手中的油條敲打小孩的頭5到6下。此案經調解不成,小孩家長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據樓主自己表示,最終法院認為:以油條打頭的行為雖然不對,但是也教了小朋友社會倫理,判決樓主免罰,但必須要向小朋友道歉。
無罪和免罰是兩種不同概念!
不知道大家看完上面的新聞簡介之後有沒有發現什麼問題呢?沒錯,那就是「無罪」和「免罰」究竟是不是相同的意思呢?答案其實是否定的,但這必須要從刑法認定案件的方式來說起。
我們曾在文章中提到過,當我們要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某個刑法上的犯罪時,一般多數說認為必須經過三階段的審查。以油條打頭的行為為例,我們必須先討論油條打頭是不是刑法上要處罰的行為,也就是是否符合「構成要件」;當一個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後,我們就必須再討論行為人有沒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有無「違法性」;最終,符合構成要件且具有違法性的行為,還必須要討論是否具有「罪責」,例如是否為無責任能力人。而當三個要件均符合時,我們就會說這個被告「有罪」。
說完刑法的認定罪責的方式,讓我們來說說程序。當法院認定一個人有罪之後,會決定他的罪責究竟應該要判多少的刑才適當。舉例來說,甲拿刀捅乙造成乙死亡的行為,法院經過三階段驗證後認為構成「殺人罪」,應該要處罰,那法院就可以在法定的刑責範圍內判刑。然而,有時雖然行為人的行為有罪,但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只有一點點、或者行為人本身有可以原諒的地方,例如自首等等,刑法也容許減輕、或免除刑罰。這也就是所謂的「免刑」。
說到這邊相信大家應該都發現了:「無罪」和「免刑」基本上是不同的概念!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根本就不會構成刑法的罪責,我們就會說他「無罪」;當一個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罪責,但法官覺得行為人情堪憫恕,沒有處罰的必要,我們就會判決「免刑」,也因此,免刑基本上還是一個「有罪判決」,只是不用罰。
「無罪」與「免刑」並不是一樣的概念,但新聞卻常將兩者混為一談,而這也導致許多人誤以為免刑不會留下前科。希望透過這樣的解釋,我們可以更重視兩者間的差別,才能更加理解法院在判決時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