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總統將可以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司法院決議規劃修改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精簡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並改變現行的選任制度,改採取由審、檢、辯、學、及立委所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選拔,再由總統任命的「特任官」選拔模式。考選部對此種修法方向表示不支持,也有人質疑是為特定人量身打造的制度。
為什麼想修改選任方式?
有些人可能會想詢問,為什麼司法院突然丟出這樣震撼性的議題,但其實這樣的想法早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中就已經被提出。
當時的意見認為,現在終審法院的法官人數太多,且必須一直將下級審的資深法官調至最高法院,導致地方法院事實上都是由年資較淺的法官擔任,民眾擔心是否會有法官經驗不足的問題,而改為不看年資的選任制度可以有效精簡終審法院人力、並使經驗豐富的法官留在下級審;此外這樣的制度也可以使基層的意見流入終審法院,豐富終審法院的視野;同時也可以透過嚴密的審查程序增加法院的民主正當性。
選任制度並非獨創
一個制度的制定,當然會引來許多的質疑,也會有人有疑問,這樣的修法是不是獨創的見解。事實上在國外也有像是這樣的選任制度。
首先,第一個會想到的就是美國聯邦法院的大法官選任程序。美國大法官的選任,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送交國會表決同意後認定,有點類似於目前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選任方式。只是,我國與美國司法制度上存在著差異性,這點容後再為討論。
另外,鄰國日本的最高裁判所法官的選任方式,其實和司法院現在想做的方式有點類似。日本的最高裁判所法官,是由國會任命,再由天皇認證。如果是最高裁判所的長官,類似我國院長,則是由國會指定後再由天皇任命。
或許可將最高法院與大法官結合
相較於國外,我國的制度上在一二審採取「覆審制」,也就是一審審過的東西在二審必須全部重新再審一遍。然而這樣的制度設計,導致許多人認為二審才是訴訟程序真正的開始,也可能造成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的散漫;同時,搭配上最高法院頻繁的發回更審,高等法院被雙面包夾,長期下來案件量無法負荷。這些狀況使原先應該隨著法院的級別越高、案件量越來越少的「金字塔型訴訟架構」理想實際上難以執行,而變成了二審過度肥大的類子彈型結構。
或許,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考慮效法國外的制度,將二審改為續審制、或改為單純法律審,而同時建立起堅實的事實審;另外,三審則可以考慮與國外相同,將現在的大法官與最高法院結合成一個最高法院,讓最高法院僅單純就法律的憲法疑義進行審理,精簡法院的組織架構。
然而,要將一個制度完全汰換存在著許多困難,其中要求在最上面坐久的最高法院法官下來審事實審,相信在心理上應該也很困難吧。但是,法院制度本來就不應該存在審級越高越厲害的奇怪邏輯,反而應該讓有經驗與較少經驗的人互相切磋,才能促成法官整體素質提升、同時增進人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