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捍衛所有權】可以將插滿「鐵釘」的告示牌放在停車格內嗎?
圖:聯合新聞網
2017年3月高雄一名賓士車車主,因不滿隔壁車位主人,緊鄰白線停靠,造成開門的不便。賓士車主遂將插滿鐵釘告示牌放在自己的車格內,此舉造成鄰位車主下車時小腿受傷,故憤而提告。究竟賓士車主,將插滿鐵釘的告示牌,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構成傷害罪呢?
檢察官認為......
起訴書指出,賓士車主明知SENTRA車主停放車輛後,需利用兩車之間的空間出入,若在兩車之間擺放銳器,極可能造成對方受傷,竟仍於2017年3月11日傍晚5時許,將原本擺設在車位上的3個「請勿停車」告示牌各再加裝4排鐵釘,且緊靠鄰車格處,導致SENTRA車主返家停車下車時小腿遭鐵釘刺傷。高雄地檢署認定加裝鐵釘顯有使對方受傷的不確定故意,依傷害罪將賓士車主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
在地狹人稠的台灣,停車空間都很狹小,停車後下車需要短暫經過他人的停車位,是必然會發生的,這樣經過他人車位的行為,對於車位所有人並沒有危害。另外,如果車位所有人真的想捍衛所有權,有其他替代手段,可以用其他不會傷害到別人的方法。
且本案被告也承認「碰到鐵釘當然會受傷,鐵釘是嚇阻作用」,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在裝鐵釘時,就已經可以預見鄰位車主可能會受傷的結果,但會了嚇阻鄰位車主,還是設置此鐵釘告示牌,讓傷害結果發生。被告對於鄰位車主受傷的結果,顯然有發生也不違背他本意的,不確定故意。故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二審法院認為......
鄰位車主在另一側尚有空間,在下車時,也已經發現有告示牌存在,在這樣的狀況下,還堅持將車子緊鄰被告的車位停放,讓兩車車距過小,使自己有碰是到鐵釘的風險,實屬可疑。雖然鄰位車主表示,他只是想遵守停車格的界線,不願越界。但經過法院調查發現,鄰位車主因位在自己車位前停放機車及腳踏車,有越界的狀況,由此可見,鄰位車主的日常停車習慣,並未緊守車位界限。
且一般人在看到有危險時,要經過應該會更小心,在這樣的情況下仍造成擦傷,法院認為違背常理。鄰位車主在知道有危險後,卻還是以身試險,這樣的行為不能歸責給被告。另外,針對「左小腿擦傷」從診斷證明上,並沒辦法判斷是否為鐵釘所造成。鄰位車主所提出的受傷照片,也是經過紗布包紮,無從判斷比對傷勢。對於鄰位車主的擦傷,是否為鐵釘所致,法院存有合理的懷疑。據此,高雄高分院判決被告「無罪」!
與機車後把手黏圖釘案有些不同
看到本案的案例,是不是會想到之前機車後把手黏圖釘的案子有點相似。但這兩個案子其實有些不同,機車後把手的圖釘是隱藏在手把下,並不像本案一樣顯而易見,在這樣的狀況下,就沒有本案明知有危險卻以身試險的考量。
另外,本案會無罪很大的一個理由在於,無法證明小腿的擦傷是否為鐵釘所致,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無法得到百分之百的確信下,本來就該判決被告無罪。所以還是建議大家,盡量不要以身試法,即便本案無罪定讞,也不代表與本案所有相似的情況都會無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