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邱和順聲請釋憲研討會】翻轉台灣刑事程序?!
座談會現場
2018年05月26日,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召開學術研討會,以最近由邱和順案救援團隊所提出的3個釋憲聲請案為主題,提出他們對於法條在憲法上的疑義,並與現場來賓一同討論。
勘驗筆錄可以架空直接審理原則嗎?
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例提及,如果以錄影帶錄取的畫面做為證據資料,而該話面已經過檢察官或法院實地勘驗、製作成勘驗筆錄的話,則該筆錄已經屬於書證,只需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就好,縱使沒有給被告看錄影帶,也不算是未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程序為了使法官能親身接觸案件中的各種證據,以做成合理的判決,會要求法官「親自」調查所有的證據資料,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直接審理原則」。但在上面說到的判例中,判例見解認為只要把錄影帶內容寫成勘驗筆錄,就可以只要調查筆錄就好。
然而,我們都知道就算是同一份證據,在不同人眼裡看到的也不一樣。讓法官以檢察官或前審的勘驗筆錄當作證據,而不自為調查,怎知檢察官或前審的法官是否有漏看等等的問題;更何況文字敘述有可能會包含前面筆錄作成之人的主觀意見,這樣等於是將做成之人的意見加於法官,與法官的直接審理原則不符,對被告的程序權有所侵害。
偵查中的上銬取供的合憲性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在於,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這邊的「在庭」,通常僅指有法官的法庭,而不包括檢察官的偵查庭、檢警的訊問等等。因此目前大多數的檢察官或警察在訊問的時候,大多都還是會將嫌疑人或被告上銬。
但這次的釋憲聲請者提出問題:上銬的目的是什麼?上銬會不會影響被告自白的任意性?
聲請人指出,從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實踐來看,檢警上銬似乎是以保護進行偵訊之人為目的,而不是以防止被告自殺等有可能使程序無法順利進行的狀況為目的,似乎與刑事訴訟法的宗旨不符,也與外國立法例有落差。且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上手銬會有使被告放棄抵抗的心理上效果,因此上手銬以後,基本上就無法再做出具有任意性的自白、甚至會為了更快結束程序等原因,而做出違反真實且自陷於罪的自白,這也是許多冤案產生的第一步,且違反了被告受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的憲法上權利。
與會的許玉秀前大法官更表示,只要一進入司法偵查、審判的程序,被告的自白就不可能具有任意性。與其探討被告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而區別可不可以當作證據;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應該要禁止以被告自白作為證據,若要被告自白,則應該要將被告轉為證人,此問題才能有效解決。
審檢壟斷鑑定問題
最後的問題,在於證據調查遇到需鑑定的場合,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規定,只允許檢察官及法官將證據資料送鑑定,而不容許被告自己找人鑑定。
聲請人認為,目前僅檢察官及法官可送鑑定,且鑑定單位大多是政府所屬機關,檢察官也可以以不利被告的命題來送鑑定,但卻不容許被告進行有利於己的命題聲請鑑定,有違被告受合法程序的權利、及刑事訴訟強調的「武器平等原則」。
另一位報告的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教授也指出,先不論法律問題,目前鑑定長期被少數機關壟斷,鑑定品質無法有效提升,甚至有出現過鑑定人的鑑定報告內容,與鑑定人過去的科學研究論文不符的狀況,但法官仍舊採信鑑定報告。同時,曾經在鑑定機關任職過的鑑定人,在離職後被告委託做成的鑑定竟就不可使用,此也讓人匪夷所思。
後續進展可密切觀察
本次司改會提出的問題,都涉及刑事訴訟法十分關鍵的領域,這些聲請案究竟會不會被大法官受理?受理後又會有什麼結果,值得我們密切注意。